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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但是这两个文件规定只提到了“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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