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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实际费用收取较为混乱的问题,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罗山县法院关于收取案件实际费用的有关规定》,强力规范案件实际费用的收取工作。

  一、案件立案后,负责审理的法庭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由庭长确定在300元以内收取实际费用。

  二、实际费用的收取范围只限于交通费、打印费等。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如需要收取勘验费、委托鉴定费、评估费等,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收取;执行庭及业务庭在立案执行时,不再预收申请人的执行费和实际费用,所发生的费用应从第一次执行标的中扣除,并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收据结算;执行案件收取的交通费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四、收取实际费用,统一用法院财务提供的票据时,禁止向当事人打白条和使用其他票据;在开具票据时,应分清科目和每项收费的金额;承办人预先收取的款项应在三日内交给本庭内勤,每个法庭内勤每月月底与财务室凭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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