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不需要预交,南山法院简易程序立案之初,要求劳动者预交5元诉讼费就是错误的,转普通程序后通知补交5元诉讼费也是错误的,因劳动者逾期交纳而《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剥夺了劳动者的诉权,显然不具有合法性。 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