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高一部:网暴造成被害人自杀等应被提起公诉
光明网北京9月25日电(记者孙满桃)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意见》规定,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公诉程序:(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意见》明确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程序。
《意见》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已经作为公诉案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意见》规定,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