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
首先关于物业管理纠纷,我国民法典中第285条、第286条有规定,国务院也专门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司法意见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的若干意见》。这些法律法规都对解决物业纠纷有相对详细的规定。另外就物业管理本身也有详细的规定,比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注册物业管理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业主大会规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财务管理规定》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甘怀真,1963年生于台北县。台湾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台湾大学文学院副院长(2005年8月~)。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博士。
《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街道办事处,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为“街道”,街道与镇、乡等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级行政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县也相继设置街道办事处,渐渐朝“市建制”转变。此外,有些乡镇在保留建制的同时,加挂“地区办事处”牌子,最具典型的为北京市的近郊乡镇。乡镇政府加挂“地区办事处”牌子,也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地区乡镇建制向城市街道建制过渡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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