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协调一致,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正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激发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培育造就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工程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现从事工程技术专业的在岗在职人员申报、评审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 第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连续5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并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申报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 二、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且聘任满5年。 (二)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三)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的高级技师,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 第六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二)对本专业能够进行深入研究,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和咨询工作。 (三)能够全面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重大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理论水平。 (四)在本专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技术研判、技术评价、技术分析等能力。 二、业务工作能力与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有提出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能力和经历。 (二)具有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资源调查项目或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调试等能力和经历;或具有主持大型以上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的能力和经历。 (三)具有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能力和经历。 (四)具有组织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技术标准的能力和经历。 三、任高级工程师期间业绩与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至少具备前七条中的1条)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1项。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2项。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获得特大型企业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项。 (四)作为主要起草人(限前7名)编制1项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作为主要起草人(限前5名)编制3项省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并发布实施,用于生产实践。 (五)作为主要发明人(限前5名),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件。(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名次限制)。 (六)独著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 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或在科技类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1项国家级区域综合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复发布;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1项国家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价报告等,经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批复并组织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工程项目,通过国家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3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2项省级综合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复发布;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3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价报告等,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并组织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3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并达到预期效益。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组织实施完成1项国家级节能改造、新能源、环保治理、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节水节能、生态修复等重大项目,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经国家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及以上,效益显著。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研发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4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新发现(勘查)大型矿产地1处以上或中型矿产地2处以上,经评价(验收)、登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一)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2项国家级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4项省部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并经国家或省部级验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主持(限第一名)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6项以上,经评价认可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二)获得省级及以上行业专业大赛、综合性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 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以下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受具备前七条中符合1条的规定限制。 凡不符合规定学历和年限要求的须进行破格申报评审。破格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达到合格要求外,还应符合工作业绩成果条件中4条以上(其中至少具备一至七条中的1条)。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与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 第八条  所有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均需参加工程系列正高级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为评审结果重要依据之一,答辩成绩不合格者评审不予通过。 第九条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技合作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部级奖励是指2020年12月1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各类奖励以获奖证书、正式文件为准。 省级及以上行业专业大赛、综合性创新创业大赛是指由省直机关主导的具有权威性的全省性及以上的大赛。 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十条  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国家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验收文件。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中的大型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主持人”、“主要完成人”、“技术负责人”等均为本专业,且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十三条  本标准所指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等须经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业专家的综合评价意见,同时提供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主要发明人”是指发明专利原始发明人且限前5名。 第十五条  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图纸、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等。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第十七条  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周刊、旬刊、增刊、专刊、特刊及信息文摘类期刊等不在此列。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中文核心期刊上或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方面。 第十八条  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等相关材料。取得社会效益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应用证明。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文件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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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程序法,然而,解决纠纷并不是民事诉讼法的唯一目的,其他目的还有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等,这种承担目的的多样性使得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显得比较复杂。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家谷口平安所著的《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一书以程序问题入手,对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程序保障以及诉讼制度中相关程序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有关程序的正义理论,古今中外的法学家有着不同的观点。论程序正义观念的起源,则可以追溯到1216年英国大宪章时代产生的“正当程序”思想,可以说,正当程序观念本身即反映了程序正义理念。在英美法系中程序正义理念根深蒂固,究其原因,谷口平安认为可以举出三个:陪审裁判以及作为其前提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先例拘束原则;衡平法的发展。如果从另外一个角度即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再认识程序的话,谷口平安认为,“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有在一定程序过程中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或实定化”。因此,程序可谓实体法之母。谈到程序正义的功能目的、内容及其保障,其认为程序正义的功能和目的表现在两个方面:实体内容的实现、通过程序的正当化;而程序正义的内容主要表现在诉讼制度上,比如关于确保利害关系者参加的程序、关于参加“场所”的程序保障、程序参加的结果展示等方面,而程序正义虽然可以通过多种制度或要素而实现,但是对这些制度或要素提供根本意义上保障的则是宪法规范,即宪法保障才是程序正义的根本保障。   如何看待日本民事诉讼所遵循的诉讼原则?谷口平安认为,德国法遵循“当事人主导原则”,即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法院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同时当事者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者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而美国法则遵循“对抗式辩论原则”,即当事者在一种高度制度化的辩论过程中通过证据和主张的正面对决,能够最大限度地提供关于纠纷事实的信息,从而使处于中立和超然地位的审判者有可能据此作出为社会和当事者都接受的决定来解决该纠纷。而日本民事诉讼制度位于德国制度和美国制度之间。   基于功能和目的的多样,民事诉讼面临的程序问题较多,涉及民事诉讼理论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庞杂而繁多。谷口平安提出,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者的角色分担不仅体现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原则之中,还体现在处分权原则、辩论原则以及释明权、职权调查等内容之中。以处分权为例,它是当事者的专有权能,不仅诉讼程序的开始和审理对象的内容只能由当事者来决定,而且关于诉讼标的变更和诉讼的终止,当事者也有决定权。因此,处分权原则体现了当事人主义,也决定了诉讼中当事者和法院的职责分担。诚实信义原则(我国称之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谷口平安介绍了该原则的适用情形、违反后果、表现形式等内容,比如其表现形式有:禁反言、诉讼状态的不当形成、诉讼上的权能丧失、诉讼上的权能滥用等,让我们对该原则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   除了民事诉讼中的宏观程序问题,该书也对民事诉讼中的微观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该书以介绍不同国家的鉴定人责任为切入点,探究了不同国家的诉讼观。经过比较分析,谷口平安认为,德国的民事诉讼是法官主导型,强调案件真相的发现;美国民事诉讼法认为真实只能由当事者自己在诉讼中形成或呈现出来;而法国则遵从罗马法所谓“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这一理念,在法官和鉴定人之间进行关于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判断分工。相比前述国家,日本的鉴定制度往往是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鉴定人的责任问题。该书还探讨了消费者纠纷的解决方法,并重点研究了仲裁方法。该书认为,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谈判、有第三者参与的交涉、法院调解、民事诉讼等解决方法相比,仲裁制度具有三大要素构成,即仲裁契约、仲裁裁决、法律对仲裁的判断基准及审理程序所授予的自由。由此,不难看出,仲裁具有程序的灵活性、迅速性以及费用低廉性等优势。   (作者单位: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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