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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上海市徐汇中学一名学生在体锻课晕倒的视频引发关注。 当晚,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徐汇中学获悉,该学生为徐汇中学六年级新生,上午第四节体锻课时因身体不适晕倒,送医治疗后已安全到家。目前,学校已成立工作专班,对此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对涉事教师存在的失职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校方供图
期盼已久的民法典终于通过,婚姻家庭编有哪些变化呢?通过婚姻家庭编变化图表来了解(包括新旧条文对比、增删修变内容标注、相关司法解释列举等)。 收藏之余,记得转发朋友圈分享,让有爱的人更懂爱!   注:条文中红色、紫色是增减细节 2001年修正婚姻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        婚姻家庭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条 【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一》: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婚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一》: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收养法》第二条 【基本原则】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二十条 【禁止买卖儿童】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六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八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一》: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婚二》: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婚三》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一》: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一》: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婚三》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遗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二》: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婚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
海淀区纪委监委通报醉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海淀区委政法委原副书记王文赞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4年3月9日,王文赞酒后驾驶机动车,与道路中间护栏相撞,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王文赞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2mg/100ml。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文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24年7月,王文赞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海淀区西北旺镇屯佃村村委会委员、屯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李海峰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宴请问题。2021年间,李海峰先后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姚某某本人及其安排他人给予的香烟,折合人民币2850元,3次接受姚某某的宴请,餐费由姚某某支付,李海峰个人应承担的餐费共计人民币450元。2024年7月,李海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3...
6月30日,针对登封市嵩山少林塔沟武术学校教练被曝殴打学生一事,据河南登封市警方介绍,当事人报案后,26岁的教练高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月1日,上游新闻记者致电登封市嵩山少林塔沟武术学校核实相关信息,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不好意思,我们这边没有听说过这个事情。已经报过警了,以官方信息为准。这些危害我们名誉的事情是不实言论。” 据了解,河南登封以武校知名,这是怎样的一个“江湖”?上游新闻记者进行了了解。 当地保留节目,大型赛事常客 少林功夫作为登封、郑州的一张名片,每年吸引大量的国内外游客前来。据了解,河南登封也是最大的少林武术教育基地,而素有“天下第一武校”之称的塔沟武校,毗邻少林景区的优越地理位置和高素质的演出队伍,也让他们成为展示这张名片的重要力量。 据悉,40多年的时间,少林寺始终在河南省热门景点中名列前茅,而塔沟武校也发展成拥有三个校区、六个教学单位,在校师生35000余人的教育集团。 登封市嵩山少林塔沟武术学校教练被曝殴打学生。新闻截图 登封市嵩山少林塔沟武术学校教练被曝殴打学生。新闻截图 2024年五一期间,由万名塔沟武校演员参与的“武动少林”大型功夫表演,给30多万到访少林景区的游客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万人武术表演”,是塔沟武校的保留节目。 20年间,在各类大型运动会上,他们都是开、闭幕式演出的常客,借助这样巨大的平台,也让中华武术文化声名远播。 曾发生多起学员死亡事件 然而,2018年前后,登封武校则以另一种形式吸引了公众的目光。 2018年5月20日下午,就读于少林小龙武校16岁的王某被紧急送医,一个月后于2018年6月22日下午死亡。王某父亲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他在医院看到孩子时“浑身是伤”。2019年4月18日,王先生称他们和小龙武校经登封市法院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小龙武校于4月19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80万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不得再起纠纷。 2018年12月22日,犯罪嫌疑人窦某(男,16岁,南阳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宫某(男,15岁,安徽人)发生口角,后犯罪嫌疑人窦某将被害人宫某打致重伤,经登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平安登封2018年12月24日发布《警情通报》:我局于当日对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并于12月23日将犯罪嫌疑人窦某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2019年4月7日,7岁女童邓某某到登封市少林小龙武校报到入学,4月9日上午9时40分,在课间操场上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身亡。通过郑州、登封两级法医对死者体表进行检验,结合公安机关现场调查等相关证据,排除殴打等外力致死原因,家属均对死因无异议。据报道,死亡女童家属称,已与校方达成赔偿和解。 少林小龙武校。网络图 少林小龙武校。网络图 2019年8月30日早晨,棋盘山武校13岁男孩因外逃被抓回后遭同宿舍学生围殴,致颅脑损伤后医治无效死亡。10月22日,登封市公安局介绍,涉案5名嫌疑人已被检方批捕,其中包括至少3名未成年人。 2022年4月16日,据澎湃新闻从受害人家属处获悉,“河南登封7岁男童武校身亡”一案已于4月12日二审判决。据家属提供的判决书显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新密市人民法院一审原判,涉事教练桑某明犯过失致死亡罪,获刑6年。 2019年,随着登封当地武校学员死亡事件引发关注,有媒体对当时武校存在的乱象进行了梳理。 据媒体统计,登封市当时有武术学校101所,在校学生12余万人。各武校规模也不尽相同,多的800余人,少的只有3...
海外网5月27日电据英国《卫报》26日报道,一名举报者向德国《商报》泄露了100GB的特斯拉数据,除了首席执行官马斯克的社保号码、员工工资等信息,还包括数千名客户投诉。 特斯拉的欧洲总部位于阿姆斯…
针对这一事件,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陈红英律师,她表示,如果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属实,被举报人在他人不知情或者不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偷拍他人私密照片、视频,以及未经他人同意获取或发布传播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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