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和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简介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和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简介

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前。

要求:最新出台的《民事证据规定》第20条明确当事人应提供“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这一规定实际提高了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门槛。《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程序价值: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证据而申请法院调取,而法院未予准许该项申请的,实质上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审理程序明显不当。如果原审判决存在这一瑕疵,当事人可通过二审、再审程序救济。

相关法律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民事证据规定》第20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4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5条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内容包括,所申请提交书证的名称、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以及该事实的重要性,以及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和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名称、内容,当事人提交的书证是否明确?该书证对待证事实有无必要?待证事实对裁判结果有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是否在对方控制之下,或者对方是否负有法定义务保存、保管该书证?对方当事方是否有权拒绝提交的正当理由?

审查方式:《民事证据规定》第46条规定,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该规定赋予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一个独立的程序,即可专门就书证提取命令进行举证,甚至到庭进行辩论。实际上,这一规定给了申请当事人一方一次争取的机会,在法院作出裁定或通知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专门就书证提出命令开庭,进行详细调查;这一制度设计类似于再审申请审查过程中听证会的安排。

审查结果:理由成立,裁定责令对方提供;不成立,通知申请人。

证明妨碍规则:

一是控制证据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情形:法院可推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且不利于控制人。
二是控制证据一方当事人毁灭书证或使其无法使用的情形:法院可推定申请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法院可对控制人处以罚款、拘留。
适用阶段:诉讼阶段,对于诉讼之前的妨害行为不适用。比如,书证如果是在诉讼前毁损灭失的,不属于上述推定情形。另,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400号一案中也进一步明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2条关于书证中的证明妨害规则的规定,只适用于诉讼中的妨害行为,当事人无权在再审阶段提出该程序性的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2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3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民事证据规定》第45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民事证据规定》第46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民事证据规定》第48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民事证据规定》第95条

发布于 2021-04-25 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