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法院把当事人的联系方式留成自己的是常规操作吗?

好的,我了解了,此为常规操作。谢谢各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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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的时候,我曾经也是把当事人的电话填进去的。

后来发生了如下几个问题:

1.法院不经允许,直接把当事人的电话号码提供给对方,所谓的促成双方和解。导致对方无休止联系我方当事人,甚至在当事人明确告知:“你联系我的律师王律师”后,仍然半夜给当事人拨打电话,其理由是“我信不过律师,我直接给你打。”要知道,当事人请律师的目的之一,就是把复杂的诉讼从自己的事务中剥离,委托律师按照自己的意愿办理,求一个放心、省心。而法院不经允许直接把当事人的电话号码给了对方,实质上相当于:在调解、和解方面,我方当事人白请了一个律师,任何事情都要被迫亲力亲为。

2.案件诉前调解,我已经将我的授权委托材料交给调解员,并明确告知我负责处理调解、和解事宜。调解员仍然绕过我,直接打电话给我方当事人,劝我方当事人和解撤诉。这个和解撤诉如果是有理有据、符合一般水平的也就罢了,问题是,调解员的劝告理由完全不成立,用连哄带骗的手段,劝得我方当事人在电话里同意以一个离谱的条件和解。

3.我方在证据上有利,但在事实上不利。也就是说,对方对某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无法完成举证,一旦该事实得到证明,我方将败诉。于是法官直接打电话给我方当事人,问:“对方说XXXX,是不是有这么个情况啊?”我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本能地回答了“是”。有了这个回答,再想推给对方的举证责任就难了。

4.法院打电话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X月X日X时到法院来谈话并做一个笔录,完全不通知律师,只通知当事人,就很怪。当事人呢,以为法院同时也会通知律师,就没跟律师沟通,傻傻地准时去了。到地方一看,律师没来,对方律师倒是在场。接下来,甭管聊的是什么,他都不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慌得一匹,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竹筒倒豆子。

5.神秘人给我的当事人打电话,说是法院给的联系方式。这位神秘人要给他介绍一个律师,只有这个律师包赢,其他律师包输。

所以我后来没那么缺心眼了,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再把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填进去。沟通时,当事人对这种做法大多持赞成态度;如果有不赞成的,那么我还是会遵照指示,把当事人联系方式填进去,当然,事先说明风险。

作为一个玻璃心的律师,我想了一下还是回答一下本题。因为过于激动和玻璃心我在本题下面一位法官答主回答下评论了很多,本意并非针对他,只是想说清这个事,不希望大众对律师的误解进一步扩大,但篇幅原因还是单度回答一下吧。大家立场可以不同,但不能向题主一样认为律师留自己联系方式就是为了一己之利或者就是为了坑害他,很多误解都是源于认知缺陷。

一、法院致电当事人或者律师一般都是些什么事

先搞清楚法院打电话给当事人和律师到底都是些什么事,就更好分析律师是不是在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不留当事人电话。

1.送达、沟通开庭时间、调查取证、保全、鉴定等相关程序事宜

这些程序上的事,大多数时候联系当事人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甚至说不明白。比如

送达:如果是向原告方送达的,联系律师完全可以送达,而且如果有代理人的,一般送达地址确认书都是律师事务所,法院如果图方便直接邮寄就行了,电话都不需要打。凭良心说,律师的电话一定比当事人的好打,座机电话可以做到100%接听,没有当场接听到的,看到一定第一时间回过去。老百姓有多少愿意接座机电话的~~

如果是向原告方了解被告更具体信息,联系律师完全可以解决,律师没有阻碍法院联系被告的动机,联系不上案子拖住也是给自己找麻烦。管律师要原告电话也没有不给的道理,除了有些案件当事人明确不能提供自己电话的,我就代理过,当事人明确表示法院只能通过我联系她,因为对方只要有她的联系方式就会找到她的住处去骚扰,她曾经换过无数电话。

沟通开庭时间:既然委托了律师了,原则上开庭时间要双方协调好,律师不是365天只做某一个案件,不沟通就确定开庭时间撞庭是可能会发生的。有些当事人擅长沟通的还会跟法官说我需要跟自己的律师沟通一下,有的当事人接法院电话只会说,是是是,好好好。如果时间定了,律师撞庭了,确实可以再联系法官重新调时间,但是法院电话经常打不进去,有的案件提前三天四天沟通的开庭,这几天都打不进去电话,到时候只能联系另外一个庭,或者换其他律师去开庭。

调查取证、保全、鉴定等程序:在原告申请调查取证,保全,鉴定等事宜的情况下,有一些具体的问题法院会与当事人联系,比如调查取证申请书,保全申请书,鉴定申请书中请求事项不明确,文书不符合法院要求需要修改的,保全提供的保函等材料需要固定格式,鉴定需要当事人配合递交什么材料,需要约时间共同办理等,上述这些情况往往与当事人沟通都会出问题,而与律师沟通更高效,甚至有些案件法院不愿意调查取证、保全和鉴定的,联系当事人本人就说不给做,当事人也不敢争取就撤回调查取证和保全申请了。虽然撤回申请需要做谈话笔录确认,但也有法院直接开庭的时候把申请书直接甩过来说你们拿回去吧。

2.了解案件事实

有些法官在开庭前喜欢给当事人打电话问问案情,因为起诉状中记载的情况有限,往往希望电话沟通了解的更详细。这个问题就更多了,虽然实务中绝大多数律师都会有职业操守不会让当事人虚假陈述。但是对于缺乏证据证明的事实,从诉讼策略的角度讲,没有对所有不利事实自认的道理。同时,即便是同样一个事实,当事人的表述也容易出现问题,回头再补救是很难的。

而且法官问的问题很多时候是有导向性的,当事人并不能听得懂其背后的意义。虽然事实认定还是要看证据以及开庭时的陈述,但是法官会有一定的情感倾向。

我在实务中遇到过很多当事人都会表达自己不想跟法官以及对方有直接联系,不知道哪句话该说哪句话不该说,那种委托了律师又想自己单独联系法官说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比较少见。除非是诉讼需要,有些事实当事人跟法官沟通更好,我们会指导当事人自己跟法院沟通,但也会提前做好辅导。

3.沟通调解事宜

这个问题我多说一点,因为很多法官对这个问题有很深的误解。有些案件法院会组织调解,希望询问双方当事人调解方案和意见,并且会在电话中做一些调解工作。但当事人既然请了律师,就是希望律师帮自己把关,制定调解方案,调整自己能接受的底线,在调解过程中辅助当事人做决策。而有些法官会认为律师的存在会阻碍调解,我不知道这个误解是普遍存在还是只有部分法官这么认为,事实上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的格式合同中对于案件时调解还是判决收费都是一样的,不存在律师不喜欢调解的说法。而且作为原告方,原则上律师的工作在起诉前就已经完成了大半,特别是简单案件,能调解律师求之不得。

因为位置不同所以立场不同,很多时候法院觉得无法调解成功,是因为律师在指引当事人不答应对方的调解方案。实际上很多案件,律师在调解之前做了大量的工作,将有可能的判决结果以及调解方案之间做充分的比较分析,如果调解方案以及从执行角度讲更有利于当事人,没有不让他们接受调解的立场啊,回头诉讼半天结果还没有调解好,怎么收场呢?

很多时候法院以为是自己调解成功的,其实是律师在背后做了几轮的工作。我印象非常深刻的多年前有一个案子,对方是事业单位员工,收入很稳定一个月8000左右,其他财产方面双方差距不大,唯独孩子抚养费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女方要求一个月5000,理由是男方父亲很有钱,并且在北京养一个孩子成本确实很高,5000要的并不多,5000都要少了。对方的方案是给2000,理由是工资标准的20%-30%,2000已经不少了。我心里能接受的底线是3000-3500,因为即便法院判也不一定能到。经历了三个多小时的调解,我方当事人也充分将婚姻的委屈等都表达了,法官和民间调解员一直在帮我方说话,必将要照顾妇女和未成年人。对方律师也在做对方当事人工作,最后对方同意3500,我劝我的当事人接受这个方案,因为调解财产上我们是占优势的,有几十万的黄金细软等对方拿走了,我们无法证明数量和价值,调解的话对方同意全部归还,并且最终在调解书中也一一列名了项目,对方名下的北京车归我方(北京车牌是有附加价值的,花钱也买不来),其他财产一人一半,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如果要法院判且不说抚养费,财产上我们会很被动。但是这个案子当天调解后,当事人以及其家属开始给我打电话,说自己后悔了,认为法院不可能只判3500的抚养费,认为3500太少了,自己养孩子这么辛苦,这么难,只给这么一点,我们一定是被法院套路了。质问我为什么不建议她继续诉讼。事实上这个案子开庭之前我们也做了充分的沟通,法院可能的判决结果都充分的告知过她。

后来可能她真的去找了其他专业人士咨询吧,没再联系过我了。当年她这个案子之后我深刻的考虑了很久律师参与调解的度,被法官误解可能是一种必然,但在自己当事人心理预期高,坚持不同意对方调解方案的情况下,做到必要的风险告知和提醒后,是不适宜硬下功夫让他们勉强接受的,因为明明是胜利的结果最终他们也不会这样觉得。

另外,我职业生涯中曾经多次遇到当事人反馈说法官收了黑心钱的情况(实际上大概率是他们想多了),原因都出在了,法官明明有我的电话,偏要联系当事人本人沟通案件事实,而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很多主观情绪和判断。很多法官以为自己随便看看材料问当事人几句基本上就搞清楚了,会在跟当事人的沟通中流露裁判倾向。但是如果真的这么简单,也不需要民事诉讼法,花大量的时间开好多次庭了,我做过的案件中开庭次数最多的案子一个审级开庭和谈话一共16次。很多案件法官对案件的第一印象是存在偏差的,审着审着才搞明白。

而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只打一个官司,对自己的案子非常熟悉,也都认为自己非常有理,如果一个法官上来就主观评价自己的案件,又不能完全说服自己,甚至对案情还不了解,当事人就觉得这里面有猫腻。我遇到过有当事人因为法院调解的时候为了降低其心理预期敲打她,她就开始到处写投诉信,坚信法官被收买了。甚至遇到过我代理的案件中作为共同被告的当事人跟我的当事人联系,说书记员肯定被对方收买了,让当事人找我去解决,他的理由是书记员跟她联系的时候语气特别生硬并且不耐烦,开庭的时候还对他特别凶。他开庭说话说不到点上,所问非所答可不就是容易被训吗。

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需要花大量时间给当事人解释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法官没那么容易被腐蚀,法官跟你联系口气不好不代表什么。法官说了什么什么话也不代表他就会那么判,案子还没审。事实上有经验的法官不到判决前绝不流露裁判倾向,所以我就搞不懂有些法官一方面自己把当事人惹毛,一方面又总觉得律师在里面做了什么。

二、法官联系原告本人以及原告本人联系法官非常简单

其实实务中,也没有哪个律师故意的隔绝当事人和法院的联系,甚至希望一直到判决都联系不上,没这个必要。可能我是做婚姻案件的原因,婚姻案件必须本人出庭,不存在隔绝的可能性。法官即便庭前联系不上,开庭总该要见的吧。律师无非是想知道法院联系想干嘛,是什么事,帮当事人把关而已,不然委托律师干嘛的。

很多人说既然之后也能联系上,何不在起诉状中直接写当事人本人的联系方式。这就是问题所在了,写了当事人的联系方式法院就大事小事只会联系当事人,当事人跟律师转述往往转述不清,二律师跟当事人转述不存在这方面问题。甚至很多当事人根本不接座机电话,法院迟迟联系不上当事人,案件没办法推进。有些律师立案还不交委托手续,当事人本人跟律师助理去立案,留的当事人自己电话,没有任何代理人信息。然后当事人开始不接电话,各种漏接电话。这难道是对当事人负责?

现在很多案件在立案后要过很久才分到法官,很久才能排期开庭,这过程中法院的电话和信息非常重要,有些法院如果有当事人电话和律师电话的,他真的就只联系当事人。而如果能不错过法院信息,第一时间了解案件进展,留律师自己的电话更稳妥。法官想联系当事人本人完全可以通过律师要联系方式。

而当事人本人想要联系法院也很简单啊,你的律师怎么联系的,你就怎么联系,不存在障碍,而且当事人本人联系还好联系一些。对于法院迟迟不开庭希望把排期提前等,除了我们律师自己会打电话之外,我们经常指导当事人自己也同时联系法官,说自己的困难和紧迫性,法官一般不爱听律师说,觉得都是专业人士,而对当事人的情绪会更照顾。但很多当事人不愿意联系,甚至不敢电话沟通。

甚至我们经常看到有些当事人抱怨自己请了律师了,什么事都得自己干,自己联系法官,自己接电话,有时候法官甚至还让当事人单独去法院谈谈。

本题的题主对自己的律师可以说信任极低,可能也是你们的沟通存在什么问题。正常情况下,不管留谁的电话,起诉材料都是当事人签字的,签字的时候会对文书进行讲解,包括上面的地址信息,电话信息,其他内容等等,不存在不知情的情况。如果有些当事人自己坚持要留自己的联系方式,律师也没什么不愿意的啊。毕竟大多数时候我们也不想在开庭前让对方当事人和律师骚扰,甚至威胁,留当事人的联系方式自己还不用每天盯着接电话。

至于案件的进展,律师没有不告诉当事人案件进展的动机啊,基本上都是一有动静马上通知,没有动静自己联系法官询问进展通知当事人。那个所谓的法院系统查案件进展的你以为能查到什么?一个案件能有什么进展是你不知道的非要查询的?一般系统中只有在特定节点才有动静,比如立案成功,分配了承办人,确定了开庭时间,案件结案了。

除了这些节点系统上什么也没有,而这些节点你的律师能出于什么个人利益个人目的不告诉你呢?意义在哪呢?立上案了故意不告诉你,让你以为律师迟迟没有立案?分配了承办人迟迟不告诉你,让你以为案件迟迟没有进展?确定了开庭时间不告诉你,临开庭当天告诉你让你去不了然后投诉他?案件结案了不告诉你,拿着判决书等到过上诉期等着你去告他律所承担责任?况且法院电话是开放的啊,法官在法院上班啊。他想瞒你瞒得住?他也同时阻断了你联系法官的渠道?

但很多人暗讽律师留自己联系方式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我觉得这种说法是极其不负责任,也不了解实务中的特定场景的。说几个我见过的情况,供参考,希望你们不要踩坑。

1.案子好不容易立上案了,法院联系当事人过去且并未告知什么事,当事人答应了,跟律师沟通时间,律师恰巧那个时间不方便,让当事人跟法院调一下时间,结果当事人自己去了,法官当场劝了当事人撤诉,说撤诉可以不用交诉讼费了,要不也赢不了,当事人不懂,以为法官都是为了自己好就撤诉了。但他的纠纷总归要解决,最后只能重新起诉。

2.当事人的亲姐姐就是学法律的,是自己案子的代理人,有一天法院临时通知调解,她姐姐在外地赶不回来,联系的她本人她就去了,当场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就签了调解书。婚姻案件,她找到我的时候是她后来复婚后要离婚,我发现他们有一套房子是男方婚前购买但婚后有还贷的,我问她为什么第一次离婚调解书中没有关于这个房子的约定,她说调解员告诉她这是男方婚前个人买的,人家自己工资还贷款跟你也没什么关系,所以她就没要。调解书中写的是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她以为调解员就是法官,调解员说的没关系就意味着是判决结果,所以不接受也不行,就接受了。

3.某省的一个行政诉讼,法院联系当事人本人(留的律师电话,法院也不知道哪找的当事人本人电话)通知开庭时间(打电话当天之后的第三天),当事人害怕法官,就什么都答应了,根本没考虑律师的时间,而且律师从北京过去还需要时间。然后通知了律师,可是刚好第三天律师有庭,给法官打电话法官不接,让当事人联系反倒联系上了,法官跟当事人说时间不能调,你本人都说了能来,你律师来不了你就自己来,要不换个律师。当事人自己请律师的目的难道就是自己去开庭?就这个案子,法院每次开庭前要进行证据交换和谈话,传票上写的是听证,但是谈话一般约在周一,然后周三或者周四开庭,每次让律师只能中间在当地等一两天。

4.沟通事实的就不说了,太多了,明明有证据,明明是双方的核心争议焦点,非要单独给当事人打电话问证据显示不出来的事。双方都有的不利证据,我方承认,对方没承认的怎么算。我就遇到过双方当事人都给对方写了纸条,我方当事人承认了对方提交的纸条真实性,但是对方不承认我方的纸条的真实性,人家本人全程未出庭,就一个律师只要证据形式有问题的一概不认可真实性。这种双方证据都有瑕疵的,私下接触,靠自认就公平吗?不是律师让案件变复杂,是当事人既然诉讼肯定是想利益最大化,他的立场跟法官的立场天然就不一样,法官是为了还原客观事实,为双方考虑,而当事人和其代理律师是为己方考虑。

写在最后,对于当事人来说,大概率上你的律师跟你是同一立场的,而不是法官,一个诉讼案件有赢就有输,法官为当事人着想是一个悖论,他替你着想就意味着没有替你的相对方着想。从事实认定角度来说,法官大概率上都是站在中立的角度上,以还原案件客观事实,和调解为主要目的的接触当事人的,而这个客观事实是否对某一方当事人有力,调解的方案是否对某一方有利就不好说了。最简单的道理,既然是调解,肯定有妥协,双方都想要按照最大利益一定调解不成。而基本上谁是软柿子谁让步的就多一些。从程序角度来说,法官的立场是推进案件,减少麻烦。自己去沟通,你的那些诉讼需求被打回来的概率会远大于律师。

并非对法官有意见,但立场确实不同,一个法官一年处理几百个案子,而一个律师一年多说也就几十个案子,一个当事人甚至一辈子只有一个案子,当事人和律师当然会在案件上花费的精力更多,怎么对他们来说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他们就会怎么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