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通奸罪,从晚清立法开始,几乎每一次的刑律修订,都会对其存废引发一番论争。
清末修律时,《大清新刑律》是新法中的重要一部,也是争论最为激烈的一部。这一次论争中,有夫之妇通奸不在讨论之列,毫无疑问,是保留通奸入罪派获胜。
然而新刑律还没实施,清政府就倒台了。
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出台,这一回废除通奸罪论者又站出来了,据理力争。据说当时的报刊还曾以“争取通奸权”为题,不知是揶揄还是赞许,争论的结果是:罪名仍然存在,但处罚又减了一半。也算半个胜利吧。
1936修订的《中华民国刑法》通奸罪名不变,只是悄悄地将有夫之妇改作了有配偶,所谓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