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第72条规定:“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该规定是为了避免法庭的审理情况对证人产生干扰和误导,进而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为了保证证人免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诱导、暗示,以及庭审气氛压力的影响,有必要对证人进行隔离,除其在庭上作证期间外,其余时间不允许证人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证人不得旁听庭审主要从以下几个层面理解:
一是《证据新规》对证人不得旁听庭审的规定作出修改。2008年12月3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58条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2019年《证据新规》第72条则突出了“作证前”。言下之意,证人在作证后就可以旁听法庭审理了。笔者在多次实践后认为,修订后的规定似有不妥:证人在庭审结束签笔录时,有可能会按旁听的情形修正自己的证言;若法院在后续的审理中需要证人再次出庭作证,则陈述会有不客观之嫌。基于此,笔者认为《证据规定》更可取。
第二,证人不能在作证前观看庭审直播。因我国司法目前推行的庭审直播使证人即使不旁听法庭审理,仍可以通过观看庭审直播的方式了解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所以,《证据新规》规定的“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仅要求证人不能旁听法庭审理,同时还要求证人不能以观看庭审直播的方式了解法庭审理的相关情况。对此,法院的工作人员和代理律师务必要准确提醒即将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在作证前进入法庭旁听审理,也不得在庭外通过移动设备观看庭审直播,否则将严重影响证人证言的效力。
然而,笔者还有个问题需要提出,旁听过一审庭审之人是否可以在二审中作证?实践中争议很大。有些法官根据《证据新规》的规定,认为这些人不能在二审中出庭作证,有些法官则允许其出庭作证,并认为证据是否可以采用当由法官作出判断。其实,在庭审公开较为普及的当下,即使没有在法庭旁听过一审庭审的人也能通过观看庭审录播直观、全面地了解庭审情况,这与现场“旁听”庭审的效果完全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观看过一审庭审录播之人能否在二审中作为证人?这有待国家法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第三,询问证人应当遵循单独询问规则。单独询问是保障证人如实陈述,不受案件事实和他人影响的重要方式。当案件中存在多个证人的情况下,除法院组织证人对质外,应当每次只传唤一个证人出庭。一方面,从心理学角度看,每个人都有从众心理,多数人的共同行为易对其他人发生暗示作用,可能导致“三人成虎”的情况。另一方面,避免证人在不当的引导和压力之下改变自己信以为真的具体事实。
实际上,法院不允许证人旁听法庭审理,对证人单独询问,以及不允许证人宣读准备的文件或者笔记陈述证言等,就是为了尽可能让证人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通过法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一系列“突击式”询问,以及证人间的多番对质,有助于法官判定证人证言是否具有真实性。
(作者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