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哥在2022年1月份撰写《500元以内零星支出入账不用发票?如何正确运用税务法规》一文,受到众多网友关注,不少网友做了收藏、转发,非常感谢网友的关注,让本人感受到分享的乐趣,分享的过程对于本人而言,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有时为了写稿,需要查阅各种资料,需对一些知识点反复核实,力求准确,通过学习输入,及时补充理论短板和知识盲区,最后才能实现知识输出,还能提升个人实务技能。
跟网友交流也有收获,可以帮助自己发现搞错的知识点。近日,经一位网友指正,本人进行核实确认,发现上述一文,自己对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理解存在一个错误。企业日常经营跟自然人购买货物、劳务或接受服务,发生零星支出在500元以下,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28号)可以凭自然人开具的个人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文件规定,先说纠错后的正确结论:
1、对按次纳税的自然人,向企业提供销售、劳务或服务,每次销售额(不含税)在500元以下,企业可凭自然人开具的个人收据在税前扣除,无需发票。
2、自然人连续发生销售,每日累计发生的销售额作为一次,总金额在500以下,企业可凭自然人开具的个人收据在税前扣除,无需发票。
《500元以内零星支出入账不用发票?如何正确运用税务法规》一文,对于自然人连续发生销售,本人错误理解为当月累计销售额在500元以下,方可凭收据入账。
为了更好理解,先举例说明。例如以下几种情况(为了简化计算,涉及交易销售额,均为不含税):
1、甲公司在2月10日向自然人乙购买扫把、垃圾桶、抹布等日用杂货,付款300元,乙向甲公司开具收据。
2、甲公司先后在2月10日上午、下午,向自然人乙购买扫把、垃圾桶、抹布等日用杂货,分别支付300元、150元,乙按每次销售金额向甲公司开具收据2张。
3、甲公司先后在2月10日上午、下午,向自然人乙购买扫把、垃圾桶、抹布等日用杂货,分别支付300元、350元,乙按每次销售金额向甲公司开具收据2张。
4、甲公司先后在2月10日、2月12日、2月25日,向自然人乙购买扫把、垃圾桶、抹布等日用杂货,分别支付300元、350元、510元,乙按每次销售金额向甲公司开具收据3张。
以上四种情况,甲公司凭付款收据能否在税前扣除费用?
第一种情况很简单,当月就发生了一次交易,甲公司支付金额300元,在500元以下,可以凭收据列支费用。
第二种情况,2月10日当天,发生两次交易,总计450元,按规定在一日内发生两次以上交易,按照加总金额作为一次,在500元以下,可以凭收据列支费用。
第三种情况,2月10日当天,发生两次交易,总计650元,在一日内发生两次以上交易,按照加总金额作为一次,已经达到500元以上,甲公司必须取得正规发票才能列支费用。
第四种情况,在2月,甲公司先后三次向自然人购买物品,其中前两次分别为300元、350元,单次均未达到500元,可以用收据作为费用支出凭据。第三次支出510元,达到500元以上,甲公司必须向乙索取发票,乙不能开具发票,则甲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回过头看文件依据,如何解读?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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