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序
修正案
提出日期
生效日期
第一修正案
保护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以及集会的权利、抗议的权利和请愿的权利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二修正案
保护持有与携带武器的权利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三修正案
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驻扎;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允许如此。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四修正案
禁止不合理的收押,并载明须有基于相当理由,由中立的法官或裁判官裁定的搜索票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五修正案
载明公诉须经由大陪审团起诉与征收的规则,保护正当程序的权利,并禁止自证己罪和双重审判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六修正案
保护接受迅速、公平、公开及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告知被指控之罪、与原告对质、取得证人与聘请律师的权利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七修正案
根据普通法,规定在特定民事案件中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八修正案
禁止过高的罚款与过高的保释金,及禁止施予残酷且不寻常的惩罚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九修正案
保护在宪法中未列举的权利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十修正案
将宪法未授予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利保留给各州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十一修正案
使各州免受他州公民或不住在州内的外国人起诉,奠定主权豁免的基础
1794年3月4日
1795年2月7日
第十二修正案
修改总统选举的程序
1803年12月9日
1804年6月15日
第十三修正案
废除奴隶制和强迫劳役,除非是作为犯罪的惩罚
1865年1月31日
1865年12月6日
第十四修正案
定义公民权,包含特权或豁免权条款、正当程序条款、平等保护条款,并处理内战后的问题
1866年6月13日
1868年7月9日
第十五修正案
选举权不能由于种族、肤色、或以前曾服劳役而遭受剥夺,此时尚不包括性别
1869年2月26日
1870年2月3日
第十六修正案
允许联邦政府征收所得税
1909年7月12日
1913年2月3日
第十七修正案
确立代表各州的美国参议员必须由民众直接选举
1912年5月13日
1913年4月8日
第十八修正案
制定禁酒令,禁止在美国国内制造、运输酒类(后被第二十一修正案废止)
1917年12月18日
1919年1月16日
第十九修正案
公民的选举权不因性别而受限,即确立女性的选举权
1919年6月4日
1920年8月18日
第二十修正案
修正国会与总统的上任日期与任期(前者在1月3日,后者在1月20日),被称作“跛脚鸭修正案”
1932年3月2日
1933年1月23日
第二十一修正案
废除第十八修正案,并禁止违反关于酒精的州法律
1933年2月20日
1933年12月5日
第二十二修正案
限制一个人可以被选为总统的次数:一人不能被选为总统超过两次,以及在他人当选任期中担任了两年以上者,不能当选超过一次
1947年3月24日
1951年2月27日
第二十三修正案
规定首都华盛顿特区在选举人团中指派代表的方法
1960年6月16日
1961年3月29日
第二十四修正案
禁止因为没有支付人头税而撤销投票权
1962年9月14日
1964年1月23日
第二十五修正案
将泰勒先例编纂成为法例,定义总统继任的程序
1965年7月6日
1967年2月10日
第二十六修正案
确立年龄18岁以上之人的投票权
1971年3月23日
1971年7月1日
第二十七修正案
防止影响国会薪资的法律生效,直到下一任的代表被选出
1789年9月25日
199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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