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组长李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极目新闻消息,8月16日,“长沙9岁女生被老师用三角尺砸成重伤”案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中,一名学生因为玩娃娃玩具被宋某明没收,一直央求宋某明返还。 被告人宋某明辩称,事发时,自己为了震慑吵闹的学…
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单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一名女学生在军训期间疑似中暑,后抢救无效死亡。8月26日,新京报记者从单县教育局和单县人民政府了解到,当地已成立工作组调查此事。   当地天气预报显示,8月25日、26日,单县最高气温分别达到36摄氏度、35摄氏度。   单县教育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已成立工作组调查此事,调查结果后续会向社会公布,目前该校军训已中止。
当地时间8月17日,美国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特朗普在宾夕法尼亚州的一场集会上表示,他认为民主党人哈里斯比现任总统拜登更容易击败,并称她为“激进分子”和“疯子”
公诉书称,张美兰和同案犯合谋,在2012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欺诈手段在西贡商业股份银行安排了2500多笔贷款,向万盛发集团及相关公司提供超过1000万亿越南盾(约3000亿人民币)的贷款,占到西贡商业股份…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原标题:用协议“买断”公民信访权不合法   ■ 社论   一方面引导公民理性合法维权,将信访争议引入法律渠道解决,另一方面又不计成本地花钱“买断”公民的信访权利。这不仅是自相矛盾的,也有违法治精神。   据报道,因签署息访协议后继续上访,福建漳浦县大南坂镇政府将当地访民方金木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后者给予双倍赔偿。   政府部门拿起法律武器向公民“讨说法”,这本是好事。但政府对息访协议提起诉讼,不仅鲜有耳闻,而且怎么看都有些别扭,甚至 “息访协议”本身也显得不伦不类,尚需用法律思维来厘清。   在法律上,息访协议并非规范用语,而是政府解决访民实际问题,并以此换取公民息访承诺的手段,具有非常大的灵活性和弹性。在内容上,不问信访者所反映问题的是与非、合法与非法、诉求有理与无理,解决的只是访与不访的问题;在法律关系上,可以突破一事一诉原则,将不同法律关系甚至毫无关联的矛盾“打包”处理,美其名曰“一揽子解决”。前述新闻中方金木夫妇,即是当地政府在一个协议中“一揽子”解决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土地征用行政纠纷和刑事判决申诉三种不同性质的信访事项。   这种“和稀泥”式的协议存在“先天不足”。一方面,政府在息访协议中的角色定位不清晰,例如在征地安置补偿纠纷中,政府可以作为责任主体,有权与当事人协商处理,但对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和因冲击国家机关而获罪的问题,属地政府绝对无权干预当事人申诉,更无权用纳税人的钱为本不该由政府承担责任的事项“埋单”。   另一方面,息访协议本身效力也存疑。这是因为,公民在协议中获得一定形式的补偿所支付的“对价”,是自己的诉讼和信访权利,而提起诉讼、进行信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本身不可能因协议而发生让渡或灭失。这种约定在法律上也很难成立,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救济权利,不可能构成合法阻却当事人信访的正当理由。而且,也很难想象,政府一方面引导公民理性合法维权,将信访争议引入法律渠道解决,另一方面又不计成本地花钱“买断”公民的信访权利。这不仅是自相矛盾的,也有违法治精神。   可见,息访协议的合法性堪忧,当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缺乏基础法律事实支撑,即使进入了诉讼程序,法院也很难有合适的标准和程序来处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息访协议履行中,政府支付出的“真金白银”是“愿赌服输”的结果,对当事人继续信访并无强制约束力,而政府以当事人“违约”继续上访为由主张双倍赔偿,也因此显得是无稽之谈。   至此,在经历了上访、协议息访、再上访之后,整个事情似乎又回到了原点:方金木夫妇之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是否到位,以及冲击国家机关罪名是否成立。当地相关部门如果真有勇气和决心用法治思维解决争议,首先就应当对这些问题作出权威回应,给方金木夫妇以“看得见的正义”,而不是在想方设法限制或剥夺当事人信访权利上绕圈子。 (来源...
文章浏览阅读6.4k次。点击选择左边的已知许可证服务器列表下的“[本地] WIN-98TERCK7EPS”,然后点击“添加”,就会出现在指定的许可证服务器列表中,最后点击“确定”可以看到“授权”下的远程桌面授权模式为“每用户”和远程桌面授权服务器为“已指定”,说明RD授权已设置成功。(显示该授权诊断结果,表示已配置成功,后面即不会再出现RD授权宽限120天后过期的提示情况。可以看到指定的许可证服务器列表下的服务器名称,点击“确定”保存设置。授权诊断未发现远程桌面会话主机服务器的任何授权问题。选择...
当地时间5月4日晚,在2024年古巴旅游节的闭幕式上,古巴旅游部长胡安·卡洛斯·加西亚宣布持有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无需签证即可入境古巴。 加西亚同时宣布中国为2025年古巴旅游节主宾国以及中国和古巴直航将于5月…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 (一)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并在规定期限内核销相关人员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转制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转制单位中的编制外工作人员,由转制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置。 二、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一)驻济省属事业单位 1.养老保险 (1)驻济转制单位,其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转制单位先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改制前(含改制当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按规定为工作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注销转制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 (2)自转制基准日所在月次月起,转制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转制后单位和职工应缴年份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国家规定的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计发基数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3)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职业年金补记等相关手续。其中,转制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转制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2.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1)转制单位可继续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转制单位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退休(内部退养)人员按规定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转制前已参加了驻济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转制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驻济转制单位按规定在属地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在转制后新发生的费用,由转制后的参保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3.失业保险。驻济转制单位的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继续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 (二)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 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属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三、转制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一)根据《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鲁办发〔2014〕31号)有关规定,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月基本工资按转制基准日当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 (二)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由转制单位在首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一次性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计入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转制单位须在转企改制方案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转入企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审核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 四、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发放 (一)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离退休生活待遇时,仍按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统筹内的待遇,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外的待遇,由转制单位从原渠道解决,其中原属财政供养的离退休人员,由省财政解决。 (二)离休人员统筹内的待遇包括基本离休费和津补贴。其中,津补贴项目为: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改企单位改企前离退休(内部退养)人员津补贴问题的意见》(2010年7月13日印发)规定的离休干部7项生活补贴、物价补贴、原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驻济补贴、其他补贴(房租补贴)、禁食猪肉民族补贴、早期归侨工资补差、特需费、乘车费余额、护理费、2-4个月生活补贴。 (三)退休人员统筹内待遇参照《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78号)确定的统筹项目清单确定。 (四)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仍按事业单位执行,列支渠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转制前离退休人员转制后死亡的,其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按规定标准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转制单位须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原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统筹项目内津贴补贴审核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需重新上报),作为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待遇发放的依据。 五、内部退养 (一)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时,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包含2014年10月1日后批复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合同制工人),由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可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条件中的工作年限为实足年限。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工作人员,须由个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并由单位与个人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双方认为必要时还可进行公证。 (二)内部退养人员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和任职时间计算截至转制基准日。内部退养人员除医疗保险(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享受待遇外,其余按退休人员对待。内部退养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办法仍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 (三)内部退养人员比照转制前事业单位同等条件退休人员计算其内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转制单位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内部退养人员情况和内部退养期间生活费核准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连同个人书面申请、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书,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重新上报),作为内部退养人员内部退养期间缴费和发放其生活费的依据。内部退养人员内部退养期间生活费及待遇调整所需经费,由转制单位从原渠道解决,其中,原属财政供养的内部退养人员,由省财政解决。 今后,国家出台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具体实施办法时,涉及内部退养人员的待遇衔接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 (一)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计算至55周岁,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下同)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55周岁办理退休,其中,达到法定工人退休年龄、单位批准其退休的,应当退休;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不满10年的,达到国家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 (二)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对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的人员,按《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的复函》(鲁人函〔1997〕16号)规定执行;对没有办理聘用制手续,但以工人身份聘任(用)专业技术职务的女职工,按《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局关于干部退(离)休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1990年12月5日)有关规定执行。 七、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的经济补偿 (一)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时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本人须提交辞聘申请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准予辞聘的人员,由转制单位发给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在转制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照本人在单位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转制单位所在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实际发放的月均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月均基本工资的,按照本人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计算。 (二)进入转制单位前,因组织调动、干部任命等原因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在转制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有以下情形的,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年限应予以剔除: 1.过去已领取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2.因自动离职等原因不能计算为工龄的年限; 3.因被开除、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解除聘用合同,依照有关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4.其他应当扣除的工作年限。 符合(一)范围的工作人员,单位须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工作人员经济补偿审批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重新上报)。 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包含解除聘用合同、调离、辞职、辞退的人员),按本意见第三条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转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单位将其个人档案、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交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待再就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实施后(2016年4月12日)转制的省属事业单位,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发放经济补偿,不再发放一次性辞职补助金。2016年4月12日之前已经完成改制的单位,在转制基准日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按照一次性辞职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执行;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由转制后的单位为工作人员补足差额。 八、费用的列支 (一)事业单位转制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转制前已离退休(内部退养)人员转制后生活待遇、医疗待遇、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二)转制单位无力承担转制费用,先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统筹解决,可通过部门(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及其形成的事业基金统筹解决。 (三)对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积极筹措资金,切实缓解转制单位困难的,省财政将在省直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中予以加分奖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难以解决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为特困转制单位的,不进入转制单位工作人员的经济补偿、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和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年金补记费用、内部退养人员内部退养期间统筹项目内生活待遇所需资金、转制前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住房补贴和物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调剂解决。 九、土地资产处置 (一)转制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其国有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二)转制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国有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处置,具体应执行土地所在设区市、县(市)相关政策。 十、企业登记 (一)转制单位在转制方案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企业登记。转制单位进行企业登记时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在资产清算完结前也可以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登记;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应当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后方可办理登记注册。 (二)办理企业登记时,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出资人(股东)、高管人员应配合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实名验证。 十一、优化转制后的布局结构 (一)根据纳入转制范围的事业单位人员、资产情况,本着既努力维持人员、资产、业务稳定,又充分发挥优质资产潜力的原则,分类提出转制后出资人的意见。 (二)按照产业相近、推动转制后企业做强做优的思路,优先支持转制单位向具有优势产业板块的省属企业靠拢聚集。对原由省属企业管理的转制单位,明确其转制后仍由目前省属企业作为出资人。其他转制单位,充分发挥山东国投、山东国惠等平台公司作用,将转制后资产整体划入,通过资源整合、产业优化、改革重组等方式,优化经营资产布局,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二、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属事业单位转制私营企业,除按照本通知第一至七条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关待遇外,其他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问题 1.转制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的,转制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为编制内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2.驻济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私营企业的,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可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也可在济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二)相关费用的预留办法 下列费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审核后,从转制单位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 1.转制前离休人员统筹外待遇,一次性预留10年。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照上年度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额(未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以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支出额)为计提标准,一次性预留10年。离休干部服务管理费、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查体费按规定一次性预留10年,并预留一次性后事处理费。预留经费要在转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中单独核算和列支,和人员安置费用一同申报、审核和拨付。 2.转制前退休(含内部退养)人员统筹外待遇,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标准按转企改制时该项目年标准每年递增10%预留。 3.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以省属企业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每年递增10%。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对转制基准日前供养直系亲属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未成年的预留到22周岁。 5.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精简(减)退职人员生活费,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对转制基准日前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 6.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和内部退养人员的住房补贴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每年递增10%计算,物业补贴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计算,对转制基准日前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 7.内部退养人员由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转制时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预留标准计算的企业按规定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为基数,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转制前选择60周岁退休的县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在新的规定出台前,住房公积金预留至60周岁。 8.内部退养人员内部退养期间生活费、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和待遇调整所需费用,按照事业单位改国有企业及有关规定,每年递增10%计算,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9.内部退养人员内部退养期间取暖补贴,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10.内部退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15〕46号)规定,计算并预留所需费用。 11.转制单位的工伤职工(包括老工伤人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预留、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转制后的企业应当承担原转制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新参保登记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2.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预留,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 13.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一次性费用,内部退养人员退休时移交社区管理的一次性费用,均按照转制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预留。 14.转制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的,预留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相关规定发放。 (三)相关费用的支付 为工作人员核定的安置费用,除预留的离休干部费用须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缴纳或移交外,经济补偿及内部退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退休补贴等一次性费用,由转制单位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向职工支付完毕。 (四)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私营企业过程中的资产处置按以下原则和程序办理 1.基本原则 转制单位在关闭注销所办企业、收回对外投资,并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损失核销的基础上,对转制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分类进行处置。 (1)现金资产用于支付有关部门核定的改革成本后,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对占用的办公用房、公有住房,应按规定予以清理腾退。其中,权属已登记在转制事业单位名下的办公用房、公有住房,应将其权属变更登记至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主管单位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名下,确实难以腾退的,可设立5年过渡期,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在过渡期内可由转制后的企业租赁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由其原主管单位收回并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或根据需要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转制单位腾退后的闲置和对外租赁房地产等,经审核不适合留作存量办公用房、周转住房的,移交省级行政事业资产运营平台运营管理。 (3)对车辆、办公设备、家具、专业设备资产等其他国有资产按规定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收入上缴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4)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软件、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评估价底价协议转让给改制企业;其名下的资质、设计资料由转制单位依法进行变更。 (5)对债权债务,由转制后的企业按照中介机构财务审计和省财政厅确认价值承继。如债权大于债务,余额由转制后的企业出资购买;如债权小于债务,差额从应缴国库现金资产中相应扣减。 2.办理程序 (1)收回或处置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所属转制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所办企业解散清算或国有股权转让事宜,凭清算报告和注销登记证明、国有股权转让证明向省财政厅提出核销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申请。 (2)资产清查。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统一组织,转制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具体实施,资产清查结果由转制单位报送主管部门(举办单位)。 (3)财务审计。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完成对转制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的财务审计,并将财务审计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局。 (4)损失核销。需要核销资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结合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复。不符合核销条件的资产损失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5)资产处置。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就转制单位各类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分别向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局提出划转、协议租赁或公开交易申请,省机关事务局对房屋、土地、一般公务车辆提出处理意见,省财政厅综合省机关事务局意见后审批。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租赁价格和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主管部门(举办单位)依据省财政厅批复办理资产划转、协议租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注销事宜。 (6)事业企业转换时点。转制单位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处理相关账务,企业承接债权债务,并正式开业运营。 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工作不中断的前提下,上述各类资产处置和各项办理程序可以压茬进行,并联推进。 十三、按程序做好转企改制工作 (一)转制单位要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转制方案。转制单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按要求制订所属转制单位的改革工作方案,对改革时间安排、转企改制形式、国有资产保护和管理、人员安置以及转制后企业的法人治理等事项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改革工作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在1个月内制定转制方案(附人员安置方案),列明资产、人员编制、财务等基本情况,明确改革方式、资产清查处置、人员安置及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经费预留、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转制后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组织实施步骤以及其他需要报批的事项,转制方案要充分听取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意见,人员安置方案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将转制方案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批复。 改革工作方案书面通知之日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资产清查基准日,改革工作方案书面通知视为资产清查工作立项,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无需再履行资产清查立项程序。 省政府批复转制方案之日为转制基准日。 对于本通知印发前省政府已批复转制方案、因故尚未转制到位的单位,涉及人员待遇审核、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政策,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转制单位和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做好转企改制相关工作。自企业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应当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面报送转制单位人员档案审核函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企业参保账户开立申请。转制单位或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严格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如管理不规范,按规定须审核的关键档案材料缺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须根据档案现有材料审核认定,办理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手续。转制单位如再提供相关补正材料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重新核算有关待遇。 转制单位要注意保持党的工作连续性,在转制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接转党组织关系,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平稳有序衔接,确保党的领导贯穿转制全过程。 (三)对于转制单位以往从政府(财政或主管部门)借入资金形成的债务,按照程序报批后可转为政府对该事业单位的投入(债转拨)。 (四)转制单位精减退职职工、转制前死亡人员、转制前退休和内部退养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转制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转制后的企业管理和发放;转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单位,由转制后的企业管理和发放;经批准撤销的单位,委托原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管理和发放。 本通知按照职能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根据《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的相关要求,拟对2022年度省级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进行资金配套,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13日至8月19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向郑州市科技局实名反映。 联系电话: 市科技局资源处    67180458  67177259 市科技局直属机关纪委  67174066   2024年8月13日 附件_1:河南省2022年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郑州市配套资金明细表.xls
  回避制度是自然公正原则在现代法中的引申,古今中外,回避制度都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制度。审判中的回避,又是回避制度的核心。实行回避制度,可以保证审判人员和案件的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从而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或申诉,提高办案效率,维护法院权威;可以有效的防止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或先入为主、固执己见,从而保证其秉公执法、客观公正的处理案件;可以加强群众对审判人员、某些诉讼参与人的监督,充分体现诉讼的民主性和进步性,提高司法的透明度。由于回避制度对实现程序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除在诉讼法中对回避做出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还于2000年1月31日公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回避规定》),对回避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具体化。但是...
最高法院党组专题听取审议司法巡查情况报告 张军强调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持续抓深抓实司法巡查问题整改     为深入掌握各地法院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组建8个司法巡查组开展司法巡查。巡查发现了哪些问题?深层次原因是什么?下一步该如何抓整改?9月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党组扩大会,专题听取审议司法巡查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主持并讲话。   据悉,此次司法巡查由最高法院咨询委老领导担任组长,从7月15日起,对北京、山西、上海、广东、广西、贵州、云南、宁夏8个高院开展15天的集中巡查。以被巡查法院的审判质效为切入点,聚焦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了解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情况。司法巡查坚持问题导向,在巡查报告中,由具体案例、事例、数据组成的问题部分所占篇幅超过80%。   “我们发放了478份问卷,抽查了200余份案卷,调阅了352份资料,走访了当地纪委监委、政法委、律协等部门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同143人谈话,摸清实情、找准根源”“党组主体责任和院庭长‘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现象”“对于院庭长带头办案的要求,有的不落实,有的以简单案件‘凑数’”“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的要求不到位,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工作力度不够”“党建工作重留痕,与业务融合不够,集中开会、学习占用了大量时间,但法官的获得感不强”“审判数据会商成果转化不够,问题分析表面化,未能有效解决制约审判质效的深层次问题”“基层法院指导人民调解的法定职能落实不到位,影响调解效果”“就案办案,不注重矛盾实质化解,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司法巡查组组长周泽民、孙华璞、裴显鼎、江必新、龚稼立、李少平、杜万华、王海萍介绍了司法巡查情况,重点谈了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党建工作要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促进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融为一体,抓好主责主业”“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外案件的能力素质还要提升”“对于离任法官的管理还要进一步细化”“要依法适用提级执行、指令执行,促推原执行法院加大工作力度”“调解工作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最高法院领导结合调研和工作中了解的情况,共同商讨如何进一步抓好巡查成果的转化落地,现场办公,明确抓落实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4个多小时的汇报、交流、讨论,气氛热烈。   “司法巡查沉甸甸的成果,也是司法审判沉甸甸的责任。感谢8位老领导不辞辛苦,通过具体、扎实的工作帮助我们找出这么多不足。”张军指出,司法巡查发现的问题,无论涉及哪个方面、哪个领域,根本都是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到位,是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具体落实到审判工作中有差距,说明把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融为一体、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还有很大潜力。“具体问题背后首先是院党组的问题,是‘关键少数’的问题,是持续抓好九分落实的问题。”围绕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持续抓深抓实司法巡查问题整改,张军提出三方面要求——   问题在被巡查法院发现,整改要在各地各级法院落实。不仅被巡查法院要逐条逐项对照整改,最高法院、各地法院都要对照这些问题,举一反三,查找自身工作中的不足,共同抓好整改落实。   问题反映在地方法院,整改首在最高法院。地方法院抓落实不到位,说明最高法院监督指导不够。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最初一公里”,最高法院各庭室局、各部门都要主动从司法巡查报告中发现条线的问题、认领自身的责任,以有力有效的监督指导,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问题发生在昨天今天,整改要从今天现在抓起!问题整改绝非一朝一夕,不能以发文、开会、完成所谓“规定动作”为标准。按照要求完成外在、规制等整改任务只是基础,更要通过观念转变、制度落实的效果来彰显,以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来评判。中央上一轮巡视最高法院后的整改工作,今天也还在路上。要反思自己、检视自身,持续抓实深化中央巡视反馈问题各项整改工作落实,紧盯不放、久久为功、务求实效。   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最高法院党组成员张荣顺,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成林,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勇出席会议。最高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淑梅,机关各部门、各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驻院纪检监察组及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证据制度在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中处于天然的核心地位,而在证据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证明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的问题。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是承认还是否认,必须依赖于一定的事实,而这些事实的存在与否应当由谁来证明?如果不能证明之时,谁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呢?这就实实在在地涉及到了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   举证责任在中国司法界早已不是生僻的法律术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践早已经走到了理论的前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若干规定》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证明责任及其分担,它是对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所进行的司法解释,总结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性规则,进一步规范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和倒置内容,完善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倒置原则。鉴于举证责任在审判实践中的复杂性,《若干规定》第7条明确“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综合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一司法操作准则。...
记者22日从中央依法治国办获悉,中央依法治国办派出6个督察组,对全国6个省区法治领域改革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为期7天的实地法治督察。这是党的二十大以来第一次综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法院需要制作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给到诉讼当事人。那么,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全国法院“双模”表彰大会召开 会议强调 严格公正司法 做实定分止争 切实扛起“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使命   坚持干字当头,狠抓“九分落实”。1月13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全国法院“双模”表彰大会召开。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4年法院工作,部署2025年主要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并讲话。 1月13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全国法院“双模”表彰大会召开。摄影:孙若丰   会议简要回顾了过去一年法院工作取得的成绩。一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法院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党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维护安全稳定坚决有力,服务经济民生精准高效,司法体制改革巩固深化,从严管党治院纵深推进……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是以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为代表的全国法院和广大干警忠诚履职、攻坚克难拼搏的成果。   “始终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直面挑战、迎难而上,切实扛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使命。”会议指出,当前法院最突出的困难挑战是案件总量大和定分止争面临更复杂多样的情况,必须担起更重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大局中考虑,以实干担当促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围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公正司法,做实定分止争,为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打牢基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会议从五个方面对2025年法院工作作出安排——   坚持凝心铸魂,牢牢把握人民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政治方向是首要问题。要把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放在首位,不折不扣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进一步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摆在突出重要位置,把总体国家安全观贯穿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坚持宽严相济、惩防并举,做实严格依法办理、裁判标准统一、宽严理据充分。要在公正司法基础上,一体抓实案件审理、服务治理、审判管理,以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促推案件审理与服务治理融合贯通,不断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司法效能。   强化使命担当,紧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履职尽责。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要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要依法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特别是对涉案金额不大但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犯罪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严防趋利性执法司法,促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审理涉新兴产业案件,既要鼓励支持创新,也要助力防范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确保裁判取得良好效果。要依法区分恶意侵权和经营合作中发生纠纷的情形,统筹严保护和促发展,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践行“如我在诉”,不懈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民生权益受到保障,公平正义得到维护,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方面。要准确理解适用法律和司法政策,透过具体案件争讼把握背后的实质争议和利益诉求,以公正裁判明确行为规则、体现价值导向。要注重分析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等民生重点领域案发趋势、成因,立足司法审判助力民生难题特别是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解决。“公平公正是基础,释法说理是关键,人文关怀是更高要求。”要以求极致的精神做实定分止争,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体悟到司法裁判背后的法治精神、道德引领和共情共鸣,解开“法结”、消解“心结”。要把办理案件和总结案例融为一体,引导法官对典型案件及时总结、提炼规则,以公正裁判促进提升社会法治意识。要落实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做实“有信必复”、注重实质化解;对符合条件的,在实事求是、公开听证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终结,同时积极支持有关方面继续做好解纷工作。   狠抓“九分落实”,多措并举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改革重在落实,必须紧扣制约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大问题,狠抓落地见效。要坚持守正创新,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融入各项改革,蹄疾步稳、循序渐进落实好,同时在巩固中深化、在深化中创新,突出重点抓好重大改革方案制定实施。要立足审判职责全力支持综治中心建设,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持续深化“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促推提升矛盾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提质本身就是增效。”要持续推进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便利当事人之间和解、调解、诉讼。要动态优化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用好审判数据会商,研判条线审判态势,做实监督指导,促进提质增效。要发挥“库网融合”效能,既重“建”更重“用”,久久为功抓好落实。   深化自我革命,坚定不移纵深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院。忠实履行职责使命,离不开一支堪当重任的司法铁军。要坚持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院,一体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以更加有力有效的政治建设引导干警从政治上把握形势任务、从政治高度深刻认识肩负的责任。要围绕司法审判关键环节做实素质提升、制度执行、严格管理,做实司法惩戒和错案责任追究,把“管人”这个根本落到“管案”这个关键处。要保持专业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以系统性的专业锻炼培养优秀人才。“司法公信、权威本身就是‘生产力’,公信、权威的根本在于公正廉洁。”要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纪律教育机制,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要狠抓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以责任倒查追究促进依规登记、依法办理。要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跟上、适应并示范、引领,设身处地为基层法院、一线法官减负,树立激励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让法官有压力、有收获、有动力,形成良性循环。 张军院长为韩德洋、肖孟奎颁发荣誉天平纪念章。摄影:孙若丰 会议对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进行了表彰。摄影:孙若丰   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主持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吴秀章宣读表彰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的决定。会议为韩德洋、肖孟奎颁发荣誉天平纪念章,对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进行了表彰。   各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最高法咨询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同志,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代表在主会场参会。摄影:孙若丰 各高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视频参会。摄影:孙若丰   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法纪检监察组组长、最高法党组成员张荣顺,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贺小荣,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成林,党组成员、副院长茅仲华、李勇,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王淑梅,各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最高法咨询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同志,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代表,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院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法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最高法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会。最高法各单位班子成员、主审法官,各高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视频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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