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法官会见当事人若干规定》,旨在更好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及时有效回应当事人诉求,畅通当事人约见法官渠道,规范法官会见当事人程序。
规定共十二条,明确了法官会见当事人应当遵循事由正当、程序规范、立场中立、场合特定、责任明确的原则性要求,强调会见当事人时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参加,禁止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会见时要认真倾听当事人诉求,避免对案情先入为主,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案情,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会见地点一般应安排在法院接待室、法庭等符合安保要求的场所。
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通过五种方式联系法官,即通过案件监督卡上载明的诉讼服务电话预约会见法官;通过传票、送达回证等材料上填写的办公电话联系法官;通过网络平台联系法官;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通过内线电话联系法官;到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办不成事”反映窗口登记联系法官。
此外,规定还对法官会见当事人的时间、方式,法官无正当理由不予会见或未按规定会见当事人的投诉和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