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诉权者应承担对方的诉讼合理开支   ——(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珠海某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电力轨道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及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裁定,对珠海某科技公司上诉后消极应诉行为依法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同时在一审判决基础上责令其承担对方当事人因二审诉讼所产生的合理开支。  珠海某科技公司于2017年受让涉案发明专利权。2021年,珠海某科技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电力轨道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上海某科技公司提出反诉,认为珠海某科技公司滥用专利权,请求赔偿因恶意诉讼给其造成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等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珠海某科技公司曾在2019年的前案中以相同专利权为基础,以相同被诉侵权产品起诉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电力轨道公司。珠海某科技公司本案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前案作出判决前,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型号与前案相同,生产日期亦早于前案中的生产日期,因此珠海某科技公司无权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其次,珠海某科技公司提起前案时明知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存在,且已在前案中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进行了主张,但未提交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在无证据证明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电力轨道公司存在持续侵权或新的侵权行为的情况下,珠海某科技公司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明显有违诚信,构成权利滥用。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珠海某科技公司本诉请求,支持上海某科技公司的反诉请求,判令珠海某科技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5万元。珠海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两次向珠海某科技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珠海某科技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而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电力轨道公司到庭。上海某科技公司因二审诉讼活动支出委托诉讼代理费、产生必要交通费,明确主张珠海某科技公司承担上述新增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上诉人珠海某科技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依法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包括其中关于珠海某科技公司构成滥用专利权的认定内容亦发生法律效力。基于此,珠海某科技公司应赔偿上海某科技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对于二审期间新增的合理开支,上海某科技公司虽未提起上诉,但其二审中明确主张珠海某科技公司承担新增开支,该主张与其一审反诉请求赔偿的基础均为珠海某科技公司滥用权利的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珠海某科技公司本诉请求、支持上海某科技公司反诉请求的情况下,珠海某科技公司更应当在提起上诉后依法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但珠海某科技公司在书面上诉状中,除了提出“一审法院不形成庭审笔录”“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庭审音视频资料,一审法院拒不提供”“地方保护主义”等理由之外,没有记载任何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的实质理由。此外,珠海某科技公司本可以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阐明提出上诉的具体理由,但在法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基于上述事实,珠海某科技公司并非积极正当行使诉权,存在在二审中持续滥用权利的情形,实际上加重了上海某科技公司的负担。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本案按珠海某科技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同时珠海某科技公司应支付上海某科技公司因二审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22965元。  本案终审裁决明确,对于当事人存在滥用专利权,造成诉讼对方当事人直接损失的,为减少不必要的诉累,人民法院可以基于无过错的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责令滥用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因诉讼所产生的合理开支。本案的处理彰显诚信保护的司法理念,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防止权利滥用。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 官方微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3号楼    ...
当事人败诉后,刑事自诉法官枉法裁判!法院:不予受理   基本案件事实:因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败诉而控告原一、二审法官犯虚假诉讼罪、伪证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诉案件。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数起案例,法院认为,民事枉法裁判罪是渎职类犯罪,该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也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也不属于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依法受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范围。此类案件系公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鄂13刑终15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金忠芳...
今年3月,《消费者报道》杂志向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送检了13款宣称零添加的酱油,测评指标为总砷和镉。 镉是人体非必需且有毒元素,可能具有致癌和致突变的风险。镉的生物半衰期长达10~30年,停止摄入大部分留存的镉仍会停留在体内,慢性镉中毒在20~30年后表现出来。 砷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有机和无机砷农药常用于杀虫、杀菌、除草等。其化合物三氧化二砷就是人们常说的“砒霜”。 图源:《消费者报道》微博图片 测试结果令人大跌眼镜,送检的13款宣称零添加的酱油中,竟有12款检出致癌物镉,7款查出含有总砷。其中最受大众“瞩目”的,就是千禾味业的产品。 图源:《消费者报道》微博图片 为什么?因为千禾是酱油“零添加”概念的“始作俑者”,而其送检的酱油产品“御藏本酿380天”,是此次监测中镉含量最高的。 千禾曾被质疑欺骗消费者 否认“千禾0”是商标被“打脸” 去年新华网报道了一篇来自《北京商报》的“千禾味业真假‘零添加’”的文章,文中这样描述: 新华网:千禾味业真假“零添加” 链接: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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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当立足于简化民事诉讼程序,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 符合法定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符合约定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积极、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 2.【适用范围】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湖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过湖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权属明确、事实清楚的侵害摄影、美术、音乐或文字等作品的著作权案件; (2)权属明确、事实清楚的侵害商标权案件; (3)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4)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知识产权合同案件(不包括技术合同案件); (5)其他简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
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       国版发〔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为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推动摄影作品广泛有序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摄影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应具有独创性,并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的特征。 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受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 二、新闻单位、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公众账号、图库经营单位、非媒体机构和个人等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取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摄影作品作者许可,不得对摄影作品的构图、色彩等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歪曲篡改摄影作品标题和作品原意。 使用著作权保护期届满的摄影作品,不得侵犯摄影作品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将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授权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相关诉讼、仲裁活动。 未经批准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四、图库经营单位应当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活动,与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订立合同,在双方约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图库经营单位向用户提供的摄影作品应当权属清晰且获得合法授权,并指明作者及授权方式、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等必要信息。 图库经营单位应当合理收取版权许可使用费,并明示使用费价格。 五、图库经营单位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授权和维权活动,不得对不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虚构版权,不得向他人提供未获授权的摄影作品及主张权利,不得以投机性牟利为目的实施不正当维权行为。 六、图库经营单位对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及著作权人放弃财产权的摄影作品进行收集、整理、编辑并向用户提供的,应当指明作者及可使用的权利范围等必要信息,且不得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得以版权许可使用费的名义收取费用。 七、为摄影作品的传播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严格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提供公开、便捷的维权渠道,及时处理侵权纠纷投诉,切实履行“通知——删除”法律义务。 八、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单幅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及使用者、图库经营单位、摄影行业组织等应当共同探索合理、便捷的摄影作品授权体系,进一步完善摄影作品授权交易机制,促进摄影作品的合法有序传播。 摄影行业组织应当在推动版权自律、公平交易、争议调解、合法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积极探索建设面向中小微企业等用户的微利图库和面向扶贫、科教等领域的公益图库。 十、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投诉时,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以及其他证据。摄影作品的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取得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摄影作品上的水印不能单独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摄影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严肃查处虚构摄影作品版权、进行虚假授权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版权局 2020年5月20日  
原创 人民政协报 人民政协报 收录于话题#学习民法典296个 委员说法 2020年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  
第二十条》中“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来自哪里? 2024-02-22 09:3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李勇 电影名称《第二十条》来自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句话源头在哪里? “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Das...
多年来,北京全景作为原告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属等案由提起诉讼的次数达4316次。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化学工业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化学工业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图片黄果树瀑布的图书《贵州/西行部落》,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千七百五十元。     原告诉称:原告是摄影作品集《中国图片库》的著作权人。被告在其出版发行的图书《贵州/西行部落》(以下简称涉案图书)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中国图片库》中的摄影作品黄果树瀑布,图片编号为0798。被告将该图片使用于涉案图书的封面、第4页、第153页。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故诉请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他费用共计2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1、原告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告所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原告系以委托人身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而根据原告提交的《著作权转让协议》中原告是以受让的方式取得著作权。同一作品上不能同时发生著作权的自然取得和继受取得,故被告不认可原告是《中国图片库》的著作权人。     2、原告非《中国图片库》的唯一著作权人。《中国图片库》光盘外包装上列明了电子工业出版社与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两个单位。除了上述署名外,并无标明此光盘的版权所有人。故《中国图片库》的作者应为电子工业出版社与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的《著作权转让协议》中并没有电子工业出版社签名并表明意见,故原告受让取得《中国图片库》部分著作权是存在法律瑕疵的。     3、《中国图片库》是否为合法出版物尚不确定。依据1998年1月1日施行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前款规定的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张挂许可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不得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原告未证明电子工业出版社于1998年《中国图片库》出版、发行时已具有此种许可。而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是否也具有此种许可亦不明确。在中国标准书号信息网“电子出版单位信息”一栏,公开查询得知以下信息:电子工业出版社的出版者前缀(曾用前缀)...
  原标题:因一张人民币图片,全景视觉起诉内蒙古一报社侵权并索赔万元   内蒙古“北方新报”微信公号4月16日消息,在视觉中国四处起诉图片侵权引起众怒之际,北京互联网法院于4月15日在网上又审理了一起图片侵权案,这场官司的原告是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全景),被告则是鄂尔多斯日报社,原告诉称被告侵权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人民币图片。   当日14时30分,北京全景与鄂尔多斯日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网上开庭审理。北京全景在法庭上诉称,该公司发现鄂尔多斯日报社在其新浪微博“鄂尔多斯日报”中擅自使用北京全景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1E...
  据北京日报报道,男子顾某收养5岁女童小优(化名)不久,就利用共同生活的便利,长时间、多次奸淫小优。直至小优上中学,和同学谈了自己被侵害之事。同学便向班主任反映,班主任立即向学校政教处主任汇报,政教处主任向小优了解情况后,又向校长汇报,并求助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派出所报警。经警方查明,除了小优,顾某还对其他4名未成年女孩实施了性侵害。最终,顾某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死刑。据了解,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受侵害线索有相当比例来源于医院或学校,相关案件得到迅速侦办,医生和老师主动履行“强制报告”的义务起了关键性作用。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委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有效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是及时发现、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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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30万元罚款就能为“视觉黑洞”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那视觉中国K线图上留下的涨停大阳线更像是一种“利好”式示威。 视觉中国,在宇宙黑洞照片的强光照射下,一夜之间从十多年的“维权斗士”变成了“版权流氓”,虚拟的版权黑洞在真实的黑洞面前现了原形,“维权式营销”的表象折射出“碰瓷式营销”的本质。在如何维护知识产权方面,视觉中国用自己的行动,为大家至少上了三堂教育课。 课程一:打假与碰瓷。 在此之前,视觉中国曾是知识产权领域的职业打假人,其成功起诉的著作权案件多次得到各级政府和法院的充分肯定。但是,维权是一把双刃剑,在利欲熏心的驱使下很容易走向敲诈勒索和碰瓷的歧路。视觉中国“剑走偏锋”,以公司的形式组建律师团队去敲诈勒索和碰瓷,完全超越了马路上那种低级的、单打独斗式的碰瓷伎俩。 课程二:维权式营销。 视觉中国成功地构建了一个以诉讼推动图片销售的四步营销策略。 第一步,促成诱导式侵权。视觉中国将图片的免费使用、定期检索技术、侵权索赔和交易成本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中型公司,视觉中国会在侵权半年内发出索赔律师函;对于小型公司,视觉中国一般在侵权两三年内发出索赔通知。 第二步,诉讼威胁获取客户。视觉中国目的是将侵权企业变成长期客户,不接受删除图片、道歉之类的无收益和解方式。在面临高昂的律师费、复杂的司法程序、侵权曝光和诉讼赔偿的情况下,侵权企业大多会选择和解方式,在小额赔偿后签约成为视觉中国的客户。 第三步,组建大规模诉讼团队。为了维护图片著作权,视觉中国设立版权合规部,对未经公司授权私自使用的图片进行维权。在“维权获客、维权创收”的营销模式中,律师和技术人员担负销售员和摄影师的职能。 第四步,无限扩大索赔额和客户群体的范围,打造碰瓷式维权模式。视觉中国利用先进的技术,将网络上所有能搜索到的图片都打上自家的水印标识“logo”,制造拥有更多图片版权的假象。在一个“水印即版权”的模糊司法解释中,视觉中国同时做着合法、诱骗和无赖的生意,以合法掩盖诱骗和无赖的行为。 课程三:碰瓷式维权的必然性。 视觉中国的碰瓷式维权,不是一个简单的“黑天鹅”事件,而有其必然性。 首先,成本与机会。知识产权法制的不健全和大众对图片著作权意识的淡薄,为视觉中国的侵权式营销提供了现实基础。即使真正的著作权人揭穿了视觉中国的把戏,也不愿花费太多时间和金钱去公开起诉视觉中国,从而降低了违法者敲诈勒索的交易成本。 其次,博弈策略。视觉中国将海量取证、诉讼威胁、模糊的侵权和信息不对称充分结合起来,把可疑的侵权人纳入博弈范围。侵权人不仅面临先例判决的威胁,而且还有违法事实,更不知道视觉中国是否拥有真实的著作权,因而最优策略是签长期合同。对于明确拥有授权的作品,视觉中国则采取试探、威胁并最终放弃的策略。 第三,滥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确立过一个图片著作权的司法解释:不管图片来源或独占性授权如何,谁最先打水印,谁就拥有图片著作权。依靠这个司法解释,视觉中国不仅将独占性授权的图片打上水印和维权,而且将非独家获得授权的作品、无授权的作品、公共领域的作品以及其他授权人明确拥有的作品,都打上自己的水印并进行“维权”。 第四,对赌协议推波助澜。视觉中国借壳远东股份上市时,签订了对赌协议,要求柴继军等17名一致行动人持有的3...
国际观察丨“亿万富翁们的权力游戏”——起底“美国党”背后的美国政治困局-“成立第三政党这件事非常荒谬。”美国总统特朗普6日说。此前一天,美国亿万富翁埃隆·马斯克因不满特朗普力推的“大而美”法案,在社交媒体上宣布建立新政党“美国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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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1〕12号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 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推进和规范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在线诉讼规则,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诉讼主体的合法权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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