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00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9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第四条 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七条 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  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设立宗旨;  (三)业务范围;  (四)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五)会员大会的最低人数;  (六)理事会的职责及理事会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管理费提取、使用办法;  (八)会员加入、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程序;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的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九条 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材料。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自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国务院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其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将报备的登记证书副本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应当将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  (二)权利的种类;  (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  第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使用情况制定使用费转付办法。  第十五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程,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依法撤销登记的,自被撤销登记之日起不得再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活动。 第三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   第十七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召集。理事会应当于会员大会召开60日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事项予以公告;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报名。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少于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理事会应当将会员大会报名情况予以公告,会员可以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补充报名,并由全部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举行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使用费转付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0%以上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理事会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是换届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不得拒绝。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并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成为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  第二十条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权利人可以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该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该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可以查阅有关业务材料。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通过与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相互代表协议的境外同类组织,授权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依法在中国境内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前款所称相互代表协议,是指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境外的同类组织相互授权对方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集体管理活动的协议。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应当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应当与使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使用者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  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  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合同期限届满可以续订。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应当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种类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授权管理的期限。  权利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的信息进行咨询时,该组织应当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支付的使用费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与使用者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统一收取的使用费在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经协商分配。  第二十七条 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时,应当提供其使用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使用的方式、数量、时间等有关使用情况;许可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使用者提供的有关使用情况涉及该使用者商业秘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使用费,应当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使用费转付记录应当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数额、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有关使用情况、向各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等事项,并应当保存10年以上。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阅:  (一)作品许可使用情况;  (二)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  (三)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权利人有权查阅、复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权利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一)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的加入条件要求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会员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的;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按照规定收取、转付使用费,或者不按照规定提取、使用管理费的;  (三)权利人要求查阅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  第三十四条 使用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根据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的;  (三)使用者要求查阅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  第三十五条 权利人和使用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检举、举报之日起60日内对检举、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并应当对监督活动作出记录:  (一)检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本条例及其章程的规定;  (二)核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计账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及其他有关业务材料;  (三)派员列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第三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将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的;  (三)未根据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超出业务范围管理权利人的权利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与使用者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给权利人、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罢免或者解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与权利人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会员退出该组织的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取管理费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转付使用费的;  (五)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会计账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或者其他有关业务材料的。  第四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国务院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或者连续中止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吊销其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撤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使用者能够提供有关使用情况而拒绝提供,或者在提供有关使用情况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中止许可使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审批和监督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将其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审核,并将其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将使用费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  负责转付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使用者查询。  负责转付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其收到的使用费中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按照会员大会决定的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费的比例减半提取。除管理费外,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从其收到的使用费中提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3月,因撞破妻子张某与另一名男子刘某某在酒店偷情,丈夫路某某当场打了刘某某,并收取了刘某某2万多元“补偿金”。但不久后,路某某便被控敲诈勒索罪,一审被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美惠大厦D座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壮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晨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东环广场A座X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主编,住(略)。 被告中国篮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军,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体育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局法规宣传处主任科员,住(略)。 被告北京亚洲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万兴苑X号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世国,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戎锋,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简称全景视拓公司)诉被告北京晨报社(简称晨报社)、中国篮球协会(简称篮球协会)、北京市体育局(简称体育局)、北京亚洲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亚洲体育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刘德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景视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军,晨报社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篮球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张保军、体育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亚洲体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景视拓公司诉称,晨报社出版的《北京晨报》2005年7月20日第4版、2005年7月25日第5版刊登的广告“2005斯坦科维奇洲际篮球冠军杯”(简称洲际篮球赛)上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广告上注明的承办单位是篮球协会和体育局,推广单位是亚洲体育公司。上述单位未经许可使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我公司对该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晨报社、篮球协会、体育局、亚洲体育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被告晨报社辩称,涉案广告是亚洲体育公司制作并提供给我社的,我社刊登前审查了广告内容,不应当承担侵犯全景视拓公司著作权的责任。 被告篮球协会辩称,我方虽然在名义上是洲际篮球赛的承办单位,但事实上与赛事没有直接关系,只是履行了一些报批手续。我协会没有授权他人发布涉案广告,没有使用全景视拓公司的图片,因此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同意全景视拓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体育局辩称,我方是接受上级的行政命令,作为洲际篮球赛的承办单位的,只是承担了赛事的协助义务,涉案广告的著作权侵权与我方没有关系。 被告亚洲体育公司辩称,洲际篮球赛的主办方是国际篮球联合会(简称国际篮联),我公司只是接受委托代理从事一些相关活动。作为代理人,我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责任;涉案广告中使用的图片与全景视拓公司的作品没有关联性,且涉案广告是对篮球赛事的宣传,不存在商业目的,故不构成侵权;即便涉案广告中使用了全景视拓公司的摄影作品,天坛作为北京的标志性建筑,我们的使用也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全景视拓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7年,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贸易公司)委托褚勇创作完成了一批摄影作品,根据全景贸易公司与褚勇于1997年2月25日所签的委托创作合同,全景贸易公司享有这些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且有权将该著作权转让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后全景贸易公司将这些摄影作品收录进《中国图片库》的城市风光篇、名胜古迹篇、名山大川篇、自然风光篇中,其中编号0339、名为“北京天坛祈年殿”的摄影作品收录于名胜古迹篇。 全景贸易公司与全景视拓公司于2004年2月1日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全景贸易公司将包括编号0339作品在内的《中国图片库》中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全景视拓公司。全景视拓公司于2005年9月5日在国家版权局对《中国图片库》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由国际篮联主办的洲际篮球赛于2005年7月26日至31日在北京首都体育馆举行。该赛事的广告、门票等商业开发权属国际篮联所有,赛事各项费用由国际篮联支付。篮球协会和体育局承办该赛事,亚洲体育公司为该赛事的推广单位。亚洲体育公司设计、制作了该赛事的宣传广告,并委托晨报社分别于2005年7月20日第4版、2005年7月25日第5版的《北京晨报》上刊登。该广告为1/4彩色版,主要由上部的文字介绍、中间的篮球图案和下部的天坛祈年殿的图案组成。其中的天坛祈年殿的图片经过了虚化处理,整体上较为模糊。将其能够辨别的部分与全景视拓公司编号为0339“北京天坛祈年殿”的作品进行比对,两幅图片整体轮廓及游客的位置、姿势等细节一致。 庭审中,晨报社称对上述广告的内容进行了审查,但仅提交了一份其内部的广告刊出单。亚洲体育公司就其广告中使用的天坛祈年殿图片的来源未提交相应证据。全景视拓公司坚持不追加国际篮联为本案被告。 以上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转让协议、委托创作合同、报纸、函件及双方当事人陈某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全景视拓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图片库》及著作权转让协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确认全景视拓公司享有涉案编号为0339“北京天坛祈年殿”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全景视拓公司作为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涉案洲际篮球赛广告中使用的天坛祈年殿的图片与全景视拓公司X号图片的比对结果,两张图片在景观整体及人物细节上均一致,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广告中的图片系他人独立拍摄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该赛事广告中使用了全景视拓公司的摄影作品。 亚洲体育公司作为涉案广告的设计制作单位,在其不能证明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征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应认定亚洲体育公司侵犯了全景视拓公司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其提出只是接受委托从事相关活动,作为国际篮联的代理人不应承担责任的辩称,由于亚洲体育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其提出天坛作为北京的标志性建筑,涉案广告中使用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篮球协会和体育局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广告主是指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案中,洲际篮球赛由国际篮联主办,赛事广告、门票等商业开发权属国际篮联所有。篮球协会和体育局虽然作为赛事承办单位,但全景视拓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二者委托他人发布了涉案广告。在全景视拓公司坚持不追加国际篮联为本案被告的情况下,本院无法确认篮球协会和体育局是否知晓该涉案广告的内容,即二者是否对该广告的侵权存在过错进而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全景视拓公司对篮球协会和体育局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资格等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对于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本案中,晨报社作为涉案广告的发布者,仅凭内部广告刊出单不足以证明其在发布涉案广告时依法履行了上述审查义务,故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法律规定的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仅限于形式上的,因此广告发布者只有在明知广告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内容的情况下,才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等构成共同侵权,并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现全景视拓公司不能证明晨报社存在侵权故意,因此晨报社社不应与亚洲体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应就其自身的过错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全景视拓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参考相关作品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涉案广告中图片的使用方式、影响范围、亚洲体育公司和晨报社的各自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亚洲体育公司和晨报社各自赔偿全景视拓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晨报社、北京亚洲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北京亚洲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千元; 三、北京晨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百元; 四、驳回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310元(已交纳);由北京晨报社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北京亚洲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二OO六年八月日 书记员李某柱  
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       国版发〔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为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推动摄影作品广泛有序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摄影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应具有独创性,并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的特征。 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受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 二、新闻单位、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公众账号、图库经营单位、非媒体机构和个人等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取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摄影作品作者许可,不得对摄影作品的构图、色彩等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歪曲篡改摄影作品标题和作品原意。 使用著作权保护期届满的摄影作品,不得侵犯摄影作品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将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授权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相关诉讼、仲裁活动。 未经批准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四、图库经营单位应当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活动,与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订立合同,在双方约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图库经营单位向用户提供的摄影作品应当权属清晰且获得合法授权,并指明作者及授权方式、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等必要信息。 图库经营单位应当合理收取版权许可使用费,并明示使用费价格。 五、图库经营单位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授权和维权活动,不得对不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虚构版权,不得向他人提供未获授权的摄影作品及主张权利,不得以投机性牟利为目的实施不正当维权行为。 六、图库经营单位对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及著作权人放弃财产权的摄影作品进行收集、整理、编辑并向用户提供的,应当指明作者及可使用的权利范围等必要信息,且不得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得以版权许可使用费的名义收取费用。 七、为摄影作品的传播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严格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提供公开、便捷的维权渠道,及时处理侵权纠纷投诉,切实履行“通知——删除”法律义务。 八、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单幅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及使用者、图库经营单位、摄影行业组织等应当共同探索合理、便捷的摄影作品授权体系,进一步完善摄影作品授权交易机制,促进摄影作品的合法有序传播。 摄影行业组织应当在推动版权自律、公平交易、争议调解、合法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积极探索建设面向中小微企业等用户的微利图库和面向扶贫、科教等领域的公益图库。 十、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投诉时,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以及其他证据。摄影作品的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取得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摄影作品上的水印不能单独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摄影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严肃查处虚构摄影作品版权、进行虚假授权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版权局 2020年5月20日  
传播法律知识 · 弘扬法治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 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 2021 年 11 月11 日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 为了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和司 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
原标题:警惕知识产权领域“碰瓷式维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大幅增加,商业化维权现象应运而生,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开始显现。部分权利人采取“碰瓷式维权”或“放水养鱼式维权”,针对个体工商户或终端销售网店提起大规模批量诉讼,一味追求商业利益。而被批量维权伤害的群体往往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将商业维权视为知识产权“敲诈勒索”,造成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误读。 知识产权诉讼的商业化,是知识产权财产性的应有之义,本无可厚非。但是,在行为人的权利基础、维权手段等不正当的情况下,极有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在被滥用的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中,知识产权人和维权“承包商”形成了一条诉讼产业链,将侵权之诉作为一种商业策略,使诉讼背离了权利保护的初衷而异化为权利人获取超额收益的手段,这无益于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与民法所倡导的公平、诚实信用和权利不得滥用等基本原则相违背。 个体工商户易成被扰对象 相较于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商业化维权案件通过流水作业的维权机制,能够快速高效地实现诉讼利益。当诉讼目的之“逐利性”不断加剧甚至超过“维权性”的初衷时,侵权之诉的内在价值已然发生异化,并出现滥诉及恶意诉讼倾向。 维权对象通常选择终端销售者。在“逐利性”驱动下,知识产权人通常不起诉也不愿追加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或中间流通者,而专以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缺乏诉讼经验的众多终端销售者为起诉对象,比如五金商店、小型便利店、文具用品商店等个体工商户。利用小经营者的惧讼心理,通过和解或法院调解的方式快速实现预期收益。 取证模式单一。维权人通常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固定证据,常表现为同时间段内同一公证人员对众多个体工商户“扫荡式”取证。对于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认定通常不存在争议,只是对于公证内容合法性存疑,如公证人员数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证保全产品和销售者所出具票据的产品名称不一致等。 恶意诉讼的倾向性。部分权利人采用“陷阱取证”进行“钓鱼式维权”,在小商户本无购买侵权商品的意愿时,通过赠送或请求少量进货试销的方式诱导商家购入,随后即有公证人员上门取证。侵犯商标权或外观设计的商品多为日常生活用品,由于留存数量少且价格低廉,市场门槛低,小经营者通常不会要求推销人员签订进货合同或开具正规供货凭证。 起诉时间故意滞后。鉴于店铺的监控留存最大时限为2~4个月不等,维权团队进行公证取证后通常并不马上通知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而是故意等待5~18个月之后再提起诉讼,此时监控已然失效,被告对于原告诱导侵权的主张陷入举证不能,恶意诉讼之嫌无从考证。同时,通过“放水养鱼”,拉长了侵权期间,增加了侵权赔偿数额。 商业化维权泛滥原因何在 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是权利人放弃市场交易与行政救济途径直接奔向司法救济,通过诉讼获取赔偿的方式取得收益。但是,法院通常不具有发现市场定价的信息优势和能力,那么为什么权利人还愿意直接起诉到法院“维权”呢? 侵权赔偿数额认定过高,刺激知识产权维权向商业化发展。为了防止同案不同判等情形出现,部分省份明文规定判赔标准,形成所谓的“判赔行情”,远高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或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商业化维权人通常怠于履行举证责任,倾向适用赔偿数额更高的法定赔偿。 行政监管缺位。商业化维权所针对的侵权产品多为低端日用品,分散在大量小门店中,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发现难、管理成本高。有限的执法力量导致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力度不足,为侵权行为的泛化和商业维权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立案过滤功能有所弱化。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便予以登记立案。恶意诉讼的行为本身是一种隐蔽的通谋,因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难以甄别。 多措并举防止恶意诉讼 严格审核认定公证证据。法院应严格审查维权方的证据,防止商业维权人与公证人员恶意串通,以维权为名行恶意诉讼之实。同时,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原告是否存在“钓鱼取证”行为,并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坚持诉讼诚信的价值导向。 细化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明标准。合法来源抗辩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应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区分大型商超和小商户的注意义务。对于法律意识不强的小商户,不宜将举证标准定得太高,小商户能够提供进货单、汇款凭证等能指向具体上游卖家或生产者的证据,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即可认定其完成了“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责任。 合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适用法定赔偿时,应坚持“分门别类、比例适中”,区分不同商品类别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于事关消费者人身健康的食品、医疗用品等,应从高认定赔偿数额;对于其他普通商品应坚持损害填平原则,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权利人发现侵权却不及时制止且迟延起诉的,应适当减少损害赔偿数额,使知识产权诉讼回归维权本色。 加强行政管理和执法力度。相较于司法保护方式而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更加靠近市场,更具主动性、直接性,手段更具多样性,可以从侵权行为发生的源头上去打击违法行为。首先,应当加强行政管理。明确行政管理机构内部职权分工,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其次,加强行政执法,增加对小商户知识产权问题的专项性行政执法。最后,强化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法院对于侵权行为分布的特点、“钓鱼维权”倾向的感知更为敏感,应及时向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反映情况。 加强对小商户的普法宣传。相关部门应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如在营业场所张贴宣传画;在小商户集中地设置免费法律咨询台,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不定期举办知识产权法律讲座,培育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作者:宋智慧,系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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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诉权者应承担对方的诉讼合理开支   ——(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珠海某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电力轨道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及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裁定,对珠海某科技公司上诉后消极应诉行为依法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同时在一审判决基础上责令其承担对方当事人因二审诉讼所产生的合理开支。  珠海某科技公司于2017年受让涉案发明专利权。2021年,珠海某科技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电力轨道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上海某科技公司提出反诉,认为珠海某科技公司滥用专利权,请求赔偿因恶意诉讼给其造成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等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珠海某科技公司曾在2019年的前案中以相同专利权为基础,以相同被诉侵权产品起诉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电力轨道公司。珠海某科技公司本案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前案作出判决前,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型号与前案相同,生产日期亦早于前案中的生产日期,因此珠海某科技公司无权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其次,珠海某科技公司提起前案时明知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存在,且已在前案中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进行了主张,但未提交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在无证据证明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电力轨道公司存在持续侵权或新的侵权行为的情况下,珠海某科技公司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明显有违诚信,构成权利滥用。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珠海某科技公司本诉请求,支持上海某科技公司的反诉请求,判令珠海某科技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5万元。珠海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两次向珠海某科技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珠海某科技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而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电力轨道公司到庭。上海某科技公司因二审诉讼活动支出委托诉讼代理费、产生必要交通费,明确主张珠海某科技公司承担上述新增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上诉人珠海某科技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依法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包括其中关于珠海某科技公司构成滥用专利权的认定内容亦发生法律效力。基于此,珠海某科技公司应赔偿上海某科技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对于二审期间新增的合理开支,上海某科技公司虽未提起上诉,但其二审中明确主张珠海某科技公司承担新增开支,该主张与其一审反诉请求赔偿的基础均为珠海某科技公司滥用权利的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珠海某科技公司本诉请求、支持上海某科技公司反诉请求的情况下,珠海某科技公司更应当在提起上诉后依法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但珠海某科技公司在书面上诉状中,除了提出“一审法院不形成庭审笔录”“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庭审音视频资料,一审法院拒不提供”“地方保护主义”等理由之外,没有记载任何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的实质理由。此外,珠海某科技公司本可以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阐明提出上诉的具体理由,但在法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基于上述事实,珠海某科技公司并非积极正当行使诉权,存在在二审中持续滥用权利的情形,实际上加重了上海某科技公司的负担。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本案按珠海某科技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同时珠海某科技公司应支付上海某科技公司因二审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22965元。  本案终审裁决明确,对于当事人存在滥用专利权,造成诉讼对方当事人直接损失的,为减少不必要的诉累,人民法院可以基于无过错的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责令滥用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因诉讼所产生的合理开支。本案的处理彰显诚信保护的司法理念,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防止权利滥用。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 官方微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3号楼    ...
季承晚年间写书揭露父亲不为人知的感情生活,向世人展示了季羡林的另一面,也讲述了自己因为父亲对母亲的冷淡而逐渐与父亲疏远的过程。 季羡林虽然和彭德华没有太多感情,但是对她一直很好,只是两个人的关系并不亲密,…  
沈大高速公路不仅实现了我国高速公路从“零”起步,开创了中国建设长距离高速公路的先河,被誉为“神州第一路”,更是一条名副其实的“黄金通道”。  
  央视网消息:据蒲城县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蒲城县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2025年1月2日3时许,蒲城县职业教育中心新校区有一学生在校坠楼发生意外,学校立即拨打120及110报警,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120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后,宣告当事人已无生命体征。经师生辨认,该生为该校三年级(7)班学生党某。   事发后,蒲城县委、县政府迅速组织由政法、公安、纪委、教育等单位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理。经调查,1月1日22时许,党某在4楼宿舍因郭某(该校一年级学生)与同舍徐某(郭某同乡)聊天影响自己休息,与郭某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后党某在陈某(学生会成员)的陪同下到一楼告知政教处副主任雷某。雷某将郭某、党某叫至值班室进行调解后,二人回到宿舍。2日凌晨3时许,与党某同宿舍的黄某如厕时,发现宿舍阳台窗户下方放置有一张木凳,推拉窗呈开启状态且窗上金刚网纱窗被卸下,党某已倒在窗外楼下。   公安机关经进行现场勘查、调阅监控、调查走访、尸表检验,认定该生系高空坠落死亡,目前排除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已就调查结论告知家属。目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正按程序调查认定,善后工作正在全力进行。 [ 责编:孙满桃
DKIM Core is a way to attach a token (or tokens) to an email that tells the recipient who is responsible for the email (typically the token would represent the author of the email, the operator of the email service, or the owner of a mailing list, but...
封面新闻记者 吴冰清 5月10日,封面新闻10.0焕新上线,全国32家省级媒体联动的求助报料平台也正式上线。无论用户的所在地在哪里,一键求助、投诉,即可联通全国。 作为主流媒体平台,客户端所承载的不仅仅是新闻资讯。正如1995年华西都市报的创刊词《做市民的忠实公仆》,走好群众路线为民服务的理念,始终存在各个媒体的血液中。随着智能技术的发展,走好群众路线的阵地也拓展到了网络上。 在封面新闻10.0上,封面新闻联动全国31家省级媒体共建的求助报料平台正式上线。平台设置了“我要求助”“我要投诉”“谣言线索”“我要举报”“求助记者”“拍客报料”“电话报料”“问题反馈”等求助报料通道,一键即可表达诉求。 通过联动机制,各媒体将对全国各地网友提交的求助、投诉、举报、谣言求证等信息,及时回应、帮助、报道,求助者可在线查看提交问题的进度,以及相应的报道进展等。 与此同时,求助报料平台还设置了由四川省委网信办主办的“四川互联网举报辟谣平台”入口,权威公信,一键提交,官方快速处理回复。 此外,该平台还可实现与封面新闻记者“面对面”。针对调查、民生、法治、政经、教育等热点领域,封面新闻部分记者在平台开通了连线渠道,点击“求助记者”,用户即可选择领域分类,直接点题记者、沟通报料线索,让用户的维权渠道更加通畅。 你的难题,我们关注。快来下载封面新闻客户端10...
现在邮箱是不是又炸了..就是登不进去,账号不存在?foxmail也登不上了。宽带不行,手机流量也不行,很显然是服务器的事儿。以前觉得它挺好用的,登录方便,还能发短信。这不是第一次了吧,以前出现过这种情况,导致工作出了问题,领  
近日(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并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在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加挂“检察侦查厅”牌子,最高检检察侦查厅正式挂牌成立。 最高检检察侦查厅负责办理法律规定可以由最高检立案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需要由最高检直接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并指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 最高检检察侦查厅正式挂牌成立,体现了党中央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重视,对严惩司法腐败的鲜明态度,体现了最高检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大局的履职担当,标志着检察侦查专业化发展迈上新台阶。该厅的设立将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统筹加强检察侦查机制、机构和专门化建设,更好地助力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28个省级检察院和部分地市级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检察侦查机构。 阅读链接:全面加强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监督是检察院今后的重点 一、坚持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全面加强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监督。完善虚假诉讼惩防机制。探索加强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稳慎开展检察侦查。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犯罪,依法立案侦查1673人,严惩司法腐败。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某看守所在押人员脱逃相关职务犯罪案,湖南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6人并提起公诉。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确需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依法立案侦查263人。 以上节选自:2025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二、“所有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无论发生在检察机关还是其他执法司法机关,都要坚持眼睛向内,注重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应勇指出,检察机关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促进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更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勇于自我监督,确保自身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 要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监督纠正力度。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的工作重心都是诉讼活动监督,要始终抓住生效裁判监督这个重点,维护司法公正。 要坚持依法稳慎、务必搞准,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办理。 以上节选自:2025年1月13日全国检察长会议 三、17...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侦查厅正式挂牌成立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24日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并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在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加挂“检察侦查厅”牌子,最高检检察侦查厅正式挂牌成立。 最高检检察侦查厅负责办理法律规定可以由最高检立案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需要由最高检直接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并指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 最高检检察侦查厅正式挂牌成立,体现了党中央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重视,对严惩司法腐败的鲜明态度,体现了最高检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大局的履职担当,标志着检察侦查专业化发展迈上新台阶。该厅的设立将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统筹加强检察侦查机制、机构和专门化建设,更好地助力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28个省级检察院和部分地市级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检察侦查机构。  
近日,医疗圈传来一个令人炸锅的消息,曝吉林肿瘤医院院长程颖跳河自杀了,虽然尚未得到官方证实,但多位瓜主都肯定了事件的真实性!因为程颖教授一个月前还在ASCO发言,去年还发了nejm,国内在小细胞肺癌这个领域的…  
7月3日,甘肃天水市麦积区卫生健康局发布《情况通报》称,7月1日,麦积区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分局接群众反映,查获一起某幼儿园违规使用添加剂导致部分幼儿血铅异常案件。目前,已对涉事幼儿园负责人立案侦查。 当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多名血铅异常幼儿家长处获悉,事发前一段时间,他们孩子便出现恶心、腹泻、腿疼、肚子痛等症状。 多名家长表示,起初他们以为是孩子的问题,压根没想到与学校有关。 事后,有患儿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也有多名家长携带患儿跨省前往陕西西安医治。 7月3日,上游新闻记者从西安市中心医院儿科住院部获悉,当日,该科室已经收治入院19名患儿。 家长:没想到孩子异常与幼儿园有关 至今,受访多名患儿家属也搞不清楚,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孩子出现血铅中毒,直到他们拿到了医院检查单,他们才开始确信中毒的事实。 上游新闻记者采访了十余名家长,初步还原了事件经过。 家长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涉事幼儿园名为甘肃天水麦积区褐石培心幼儿园,该幼儿园每学期收费6000元左右,在当地属于较好的私立幼儿园。幼儿园分大中小三个年级,每个班幼儿有30名左右,共200多人。 公开信息显示,麦积区褐石培心幼儿园,成立于2022年,注册资金50万元,业务范围是“日托制学前教育”。 家长称之所以选择这家幼儿园,是因为他们基本都在附近小区居住。 一名患儿母亲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从今年刚开学起,她的孩子就经常喊肚子疼。起初,她并没有在意,因为孩子的疼痛感很快就消解了。当时是以为孩子受凉,也没当回事。此后,孩子不仅出现腹痛,还伴有腹泻、恶心等症状,她一直以为孩子是脾虚,还买了中药给孩子进行调理。 另有患儿母亲称,孩子的表现是一直喊腿疼,当时她以为孩子是缺钙,当时幼儿园里已经有家长发现了孩子的异常,便带孩子前往附近医院做了全身体检,检测结果是血铅中毒。很快,“血铅异常”消息在家长之间私下传开。有的家长怀疑是自家装修有问题,有人怀疑是玩具的问题,更有甚者更换了家里的餐具,但血液中的铅含量依旧无法降低。“我们从始至终都没想过,这事会跟幼儿园有关。”该患儿母亲说。 家长提供的照片显示,孩子的牙龈已经出现了黑色斑点,并伴有微量脱发的迹象。 有幼儿牙龈出现黑色斑点。上游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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